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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9: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嘉義市政府辦理性侵害及性騷擾被害人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1 月 0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工字第1121624889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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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九條及執行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二十一條
    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符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之性侵害犯罪及性
    騷擾防治法適用之被害人,並應設籍嘉義市。

三、申請人為被害人本人,其配偶、法定代理人及其他執行專業保護事務者
    得代理申請,惟不得為加害人或嫌疑人本身。
    前項申請人應出具與被害人身分關係之證明文件並依本要點所訂之申請
    補助項目,檢附相關證明及應備文件,向嘉義市政府(以下簡本府)提出
    申請。經查屬實者核予補助,但已依其它法令規定有相同性質補助者,
    從優擇一補助。

四、補助項目如下:
(一)醫療費用補助
(二)心理復健費用補助
(三)法律訴訟費用補助
(四)緊急生活費用補助
(五)租屋費用補助
    對性騷擾被害人之補助,以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項目為限。

五、每案補助項目與內容如下:
(一)醫療費用補助:
 1. 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用外,每人每案件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
    三千元,但有特殊情形經本府專案核准者,補助金額不受三千元之限制,
    惟補助最高不超過一萬元。補助項目包括掛號費、驗傷診斷書、健保不給
    付之自費藥物或特殊藥材、醫療耗材、毒藥物檢驗、避孕及性病篩檢、流
   (引)產及生產醫療費、全民健康保險部份負擔等費用。
 2. 住院病房差額費、膳食費、指定醫師費、其他與醫療無關之個人衛生費用
    及電話費等雜費,不予補助。
 3. 不具全民健康保險對象身分之醫療補助項目為:
(1) 依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標準支付。
(2) 依前二目補助項目及標準支付費用。
(3) 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一萬元。
(二)心理復健費用補助:
 1. 醫療診所依中央健康保險局及衛生主管機關醫療收費規定辦理。每次心理
    復健治療最高補助一千二百元,每人每案件次最高補助十五次治療費用。
 2. 本府或其他政府機關轉介之心理輔導人員或諮商機構進行輔導者,其補助內
    容如下:
(1) 個別心理治療費:每小時最高補助一千二百元,每次以二小時為上限,每人
    每案件最多補助十五次,得經評估延長五次。
(2) 夫妻或家族治療費:每小時最高合計補助一千六百元,每次以二小時為上限
    ,每案次最多補助十二次。
(3) 團體心理治療費:每小時最高補助六百元,每次以三小時為上限,每人每案
    件最多補助十二次。
(4) 由本府轉介接受心理輔導人員或諮商機構進行輔導者,如於約定時間,個案
    爽約,以致心理師等候超過二十分鐘,則該次以二百元支付交通費。
(5) 同一事由已取得由醫療院所提供心理復健治療補助者,不得再申請。由心理
    輔導人員或諮商機構進行輔導之補助,亦同。
(三)法律訴訟費用:
 1. 律師費用補助:
(1) 未委任律師代理,僅為法律諮詢、委任律師撰狀,每案件合計最高補助六千
    元。
(2) 委任律師代理,每案件每審級最高補助五萬元(包括律師諮詢、出庭、閱卷
    、撰狀等費用)。
 2. 訴訟費用補助:
(1) 每案件第一審訴訟費用最高補助二萬元。
(2) 每案件第二審及第三審最高各補助三萬元。
(四)緊急生活費用補助:
  被害人經社會工作員評估確有經濟困難者,依當年度本市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之標準核予補助,每人最高補助三個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本補助得採分期撥付方式給付,並得依個案經濟改善狀況,縮短補助額度。
(五)租屋費用補助
 1. 性侵害被害人經社會工作員評估有租屋需求且無力負擔房屋租金者,每案每
    月補助四千元(租金未達四千元者,依實際租金費用補助);每增加一名同住
    家屬,增加補助五百元,每案每月最高補助五千元。
 2. 補助期限最長為三個月。但有特殊情形,經社會工作員評估有延長之必要者
    ,得延長一個月。
 3. 本補助以被害人實際居住為限。

六、申請補助辦法:
(一)醫療費用補助
 1. 為維護及確保被害人之權益,得由特約醫療院所檢附申請書、驗傷診斷書影
    本、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及醫療費用明細表及收據正本,於事實發生後三
    個月內,向本府申請補助。
 2. 被害人在未具有特約醫療院所就醫時,採自行付費方式者,得檢附申請書、
    驗傷診斷書影本、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收據正本及領據正本,於事實發
    生後三個月內,向本府申請補助。
(二)心理復健費用補助
 1. 為維護及確保被害人之權益,得由特約醫療院所、相關福利機構團體、輔導
    老師、心理諮商師檢附申請書、個案諮商紀錄資料、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收據正本及領據正本,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向本府申請補助。
 2. 被害人在未具有特約醫療院所、或政府機關轉介之心理輔導人員或諮商機構
    進行輔導時,採自行付費方式者,得檢附申請書、個案諮詢紀錄資料、身分
    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收據正本及領據正本,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向本府
    申請補助。
(三)法律訴訟費用補助
    由被害人、配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執行專業保護事務者申請者,得檢附申
    請書、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委任狀影本、撰狀影本、判決書、開庭通知
    單、收據正本及領據正本,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向,本府申請補助。
(四)緊急生活費用補助
    由被害人、配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執行專業保護事務申請者,得檢附申請
    書、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身心障礙或重大疾病證明(無則免附)及社會
    工作員之調查報告,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向本府申請補助。
(五)租屋費用補助
    由被害人、配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執行專業保護事務申請者,得檢附申請
    書、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社會工作員之調查報告及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向本府申請補助。


七、申請補助之項目有繼續性者,於補助條件喪失時,申請人應即通知本府停止
    補助。

八、申請人以不正當方式取得補助者,除停止補助並依法追究一切法律責任。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