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1: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嘉義市幼童專用車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0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102年9月9日府教特字第1021511471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嘉義市幼童專用車管理要點
89.01.06八九府社福字第1111號函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幼童專用車之管理,以確保行車
    安全,特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幼童專用車,係指本府登記有案之安親班、托兒所之幼
    童專用車。


三、本要點各管理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 本府社會局就主管業務負責督導考核。
(二) 本府社會局辦理下列事項:
  1 申請購置幼童專用車同意書之核發事項。
  2 幼童專用車保養及駕駛人管理之督導事項。
  3 幼童專用車過戶後之備查事項。
  4 幼童專用車行駛路線,上下車地點及因特殊需要駛出報備路線之備
     查事項。
(三) 公路局監理所辦理下列事項:
  1 幼童專用車購置之審核及發照事項。
  2 幼童專用車定期檢驗及臨時檢驗事項。
  3 幼童專用車身顏色、標識之檢驗事項。
  4 幼童專用車保養紀錄卡之輔導建立及查驗事項。
  5 其他配合本府社會局辦理幼童專用車管理、督導及檢查事項。


四、申請購置幼童專用車,應檢附社會局之同意書向本市監理所申領牌
    照。

   
五、安親班、托兒所載送幼童以幼童專用車為限,不得使用他種車輛替
    代。但在本要點實施前已購用,並以安親班、托兒所名義登記領照
    之小客車或客貨兩用車,經檢驗合格後變更為幼童專用車。


六、幼童專用車,過戶後應即將過戶情形向本府社會局報備。


七、幼童專用車應加漆之標識(如附件一),幼童專用車並應於駕駛座
    兩邊外側加漆政府立案字號。


八、幼童專用車駕駛人必須最近二年內無肇事紀錄,且體格檢查合於下
    列標準:
(一) 身體及心理狀態:
1 全身及四肢關節活動靈敏,健全無殘廢。
2 手指完整無缺且無不正常狀態。
3 心理及神經系統無不正常狀態。
(二) 視能:
1 視力:左右兩眼裸視測驗目力均達○點八或矯正目力達一點○以上
         者。
2 視野:左右兩眼各一五○度以上者。
3 辨色:能識別紅、綠、黃之顏色者。
(三) 聽力:經儀器測驗兩耳能辨別音響者。
(四) 其他:
1 血壓:除收縮壓力應在九十至一百六十毫米汞柱之間,弛張壓力應
         在五十至一百毫米汞柱外,並須經醫師檢查該二種壓力比例
         適宜者。
2 無心臟病、精神病、結核病、花柳病者。
3 無嗜酒及服用麻醉性藥物之惡習者。
4 無其他不適駕駛之疾病者。
   駕駛人應於每年七月至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之醫院檢查體格,不合
   前項之標準者,應即停止駕駛工作。


九、幼童專用車專供接送幼童(學生),其乘載人數不得超過核定乘載
    人數,並應擇定安全地點供乘員上下車。


十、幼童專用車行駛路線、上下車地點應向本府社會局報備,並副知本
    市監理所,其有變更或因特殊需要駛出報備路線行駛時亦同。


十一、安親班、托兒所負責人對幼童專用車駕駛人應督導管理。


十二、幼童專用車每日應自行保養,每半年應至合格之甲、乙種汽車修
      車修理廠實施三級以上保養,並於保養紀錄卡(如附件二)載明
      以備檢查。幼童專用車之定期檢驗應至監理所辦理。
      安親班、托兒所自設保養人員及設備,經公路局監理所查核符合
      乙種汽車修理業標準者,得自行辦理幼童專用車之保養事宜。


十三、本府社會局每年會同本市監理所抽查幼童專用車,檢查結果作為
      督導改善之參據。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