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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2: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111年6月6日府地籍字第1111610887號函
法規體系: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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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嘉義市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
    素質,增進工作效率,確保測量成果精度暨健全人員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之管理,除依勞動基準法及「工友管理要點」之規定外,依本要點規
    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測量助理,係指地政事務所編制內協助辦理測量之測量助理,其管理係指測量
    助理之人事及工作管理事項。

四、測量助理之僱用、解僱、督導、考核、獎懲等管理事項,由僱用機關之業務單位主辦;編
    制、待遇、福利等事項,由人事單位主辦;退職、撫卹等事項,由事務單位辦理。

五、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名額,應依本府核定之設置基準予以配置。

六、新僱用之測量助理,應以公開甄選為原則,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純正、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三)經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身心健康者。
   (四)男性者需服完兵役或免服兵役。
    符合前項各款條件且經測量相關科畢業或職業訓練機關地籍測量丙級(含)以上技術士檢
    定考試及格或政府舉辦、認可之地籍測量專業訓練達六個月以上結業或在地政機關實際從
    事協助測量相關工作,具有實務經驗一年以上者,得予優先遴用。新僱測量助理之遴用,
    除具備前項各款條件外,應經三個月試用,試用期間應指定實務經驗豐富之測量員予以訓
    練,期滿經主管考核合格者,予以僱用。新僱測量助理之遴用,如有未符合第一項各款規
    定者,一經查覺即予解僱,失職人員並予議處。

七、測量助理之工作職責如下:
   (一)測量內業:
   土地複丈、建物測量申請案件收件、歸檔、定期通知書繕寫、地籍調查表、土地複丈圖
      、建物測量成果圖之整理歸檔、地段圖、地籍圖謄本繪製、建物測量成果圖影印、地籍
      公告圖註記、測量儀器之管理、表冊之抄錄、繕寫、統計。及協助土地複丈圖、連絡圖
      、建物測量圖、成果圖之調製、圖根點、界址點坐標、土地、建物面積第一次計算,地
      籍圖複照、複製、綜合謄本核發暨其他臨時交辦之測量內業事務性工作事項。
  (二)測量外業:
      實地測量作業之儀器搬運整置、障礙物清除、量距、豎稜鏡或標桿、選點、協助申請人
      (含代理人)埋設界標、記簿及協助辦理地籍調查、點位拍照、對講機攜帶通話、點位
      埋設、宗地會勘、引勘、指界暨其他協助測量員辦理測量外業相關工作。
  (三)上級業務主管臨時交辦事項。

八、地政事務所各級主管應加強測量助理之工作督導及考核,作為獎懲或年考核之重要依據。

九、地政事務所各級主管平時應注意測量助理之工作,生活情況,隨時辦理獎懲,以激勵工作
    情緒,其應行獎懲種類由主管機關視情節輕重,自行核定之。

十、測量助理不接受指揮者,違背職務或因其他過失,情節重大者,依規定予以解僱並報請本
    府備查。

十一、地政事務所編制內測量助理,除依規定參加各項地籍測量教育訓練外,由所屬單位配合
      業務需要加強其在職訓練。

十二、本府因興辦公共事業或政策性專案之地政業務,或辦理限時性測量等工作需要,得調派
      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支援辦理,工作完成後歸建。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