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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05 19: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消防局處理民眾檢舉不法與陳情案件保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93年7月5日嘉市消政字第0930005975號函
法規體系: 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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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消防局處理民眾檢舉不法與陳情案件保密作業要點
93年7月5日嘉市消政字第0930005975號函頒


一、依據
    本局公務機密維護執行要點及嘉義市政府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府政一
    字第0930019775號函。


二、目的
    為處理民眾檢舉不法與陳情案件,保護當事人之權益,並避免造成案
    件處理之困難,訂定本作業要點以資遵循。


三、保密範圍
 一、受理民眾具名檢舉不法案件,原則應以密件處理,並對檢舉人之身
      分絕對保密;但檢舉內容明顯不實、模糊或為公眾周知之情事者,
      得不以密件處理。受理民眾不具名檢舉不法案件,原則無須加密處
      理;但檢舉內容可能涉及政策執行或公務員名譽等重大情事者,仍
      應以密件處理。
 二、受理民眾陳情案件,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認
      有保密必要者,處理時應不予公開。


四、具體做法
 一、就應保密之檢舉不法與陳情案件,其相關文書之簽擬、會辦及陳核
     (判)等,應由指定之承辦人員專責處理。
 二、若為須會商案件,應選擇適當處所,並採取隔離措施。
 三、非承辦人員或其他有知悉權限人員不得查詢相關案情。
 四、製作以被檢舉人為受文者之文書時,內容應避免涉及可能暴露檢舉
      人身分之事項(例如不得以檢舉人為副本受文者)。至於有使檢舉
      人知悉案件處理情形之必要時,得以專函或其他方式為之。
 五、就應保密之檢舉不法與陳情案件,其相關文書之存放、傳送、銷毀
      及洩密之處理,依一般公務機密文書處理之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作業要點陳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