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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2.05 18: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辦理大型活動安全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95年7月5日府授文推0950201415號
法規體系: 文化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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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辦理大型活動安全管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頒布

一、嘉義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確保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 (以下簡
    稱各機關學校) 辦理文化、藝術、產業、觀光旅遊、教育、體育、競
    技、育樂休閒、慈善公益及民俗節慶等大型活動之安全及品質,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大型活動,係指機關學校考量活動規模、層級、屬性、
    期程、天候、場地等因素,顯有安全之虞時,經本府召開會議研商定
    案並列管之各項活動。


三、機關學校辦理大型活動,依其行政隸屬、專業地位、主導角色、及責
    任範圍區分辦理單位,其權責如下:
(一)指導單位:對整體活動之規劃進行給予專業指導及行政支援。
(二)主辦單位:綜理活動之策劃及執行,協調解決相關機關團體活動運
      作所可能衍生之問題,並為該活動進行時對外代表單位。
(三)承辦單位:由主辦單位遴選或委託,並受主辦單位之督導,負責活
      動之執行並對因活動之執行所衍生之問題負完全之責任。
(四)協辦單位:主辦單位為使活動順利進行,基於人力、財力、場所等
      考量,得邀集相關機關團體協助辦理相關事項。


四、大型活動依其性質區分為下列三類:
(一)國際性活動。
(二)全國性活動。
(三)全市性活動。
前項活動總經費達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申請。
活動經費未達新台幣五百萬元時,得依活動實際情形參酌本要點辦理。


五、機關學校辦理前點所訂之第一類活動應於九十日前,第二類活動應於
    三十日前檢具「活動申請表」(表格如附件一)及相關附件等資料,向
    本府所屬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各主管機關於接到申請表後,應於十日內送請本府召開審查會審查之。
辦理各項活動,必要時應與參與之機關團體簽訂「活動契約書」,明訂責
任歸屬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
機關學校委外辦理大型活動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招標採購者,除參照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外,並應依前項活動契約
書所訂內容,擇需要者納入契約書或規格書等招標文件中。


六、依本要點所申請之各類活動,應由本府依其活動性質成立審查小組審
    查。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五至九人,其中一人並任召集人,均由市長依活動
性質指派或遴聘之;召集人因故未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另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均由本市文化局派員兼任,並負責幕
僚作業。
審查小組所聘請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出席費由活動主辦單
位支應。


七、本府與民間單位共同主辦各項活動應注意及遵守下列規定:
(一)舉辦涉及商業性活動者,應附帶投保財物損失險。
(二)廠商配合舉辦活動者,應事先審查其資格及經費概況;其財務收支
      ,並應由本府派員參與及監督。
(三)各項活動應事先做好安全宣傳工作,以彰效果。


八、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場地之選擇應依下列各項原則辦理:
(一)應考量活動性質、參加人員多寡、參加對象、經費預算、場地之安
      全性及可資利用之現有設備資源等。
(二)應做交通狀況評估,包括對附近交通衝擊、停車問題、參加人員運
      輸能量。
(三)應做事前規劃,包括各個活動場所之劃分、人員動線考量、禁止進
      入區域劃定或禁止使用之現有器材標示等。
(四)應考量其合法性,包括場地適用性質、建築物使用執照、場地租借
      契約訂定等事項。
(五)租用或借用場地辦理活動,應事前了解該場地或現有設施是否投保
      意外、平安或醫療險。若為室內場地是否為安全合法建築、器材設
      施是否合於安全標準等。
(六)遇颱風、地震、火災或其他意外狀況發生,應訂緊急應變疏散措施
      ,疏散路線應明確標示或圖示分發相關人員。


九、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活動前
1. 明確之工作分組與職掌劃分。
2. 動線之規劃:疏散路線、服務台、媒體新聞中心、飲水設施等之規劃。
3. 活動項目、器材之規劃:請專業單位參與。
4. 參與對象之考量:針對年齡、身心健康狀況、精神狀況等之考量。
5. 參與人數之規劃:依活動之性質、場地之大小來規劃參與之人數。
6. 如需搭建臨時建築物,請依「嘉義市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
   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7. 場地消防安全之認證:洽請本市消防局審查、協助。
8. 交通動線、交通管制 (含停車) 等之規劃:洽請本市警察局、本府交通
   局分別審查及配合。
9. 救護設施之規劃:設立醫護站 (含醫護人員、相關專科醫生、急救設備
   、藥材及救護車) 洽請本市衛生局協助。
10. 環保衛生之規劃:如懸掛旗幟申請、流動廁所、垃圾及資源回收物清運
    等,洽請本市環保局協助。
11. 活動特殊效果之設計及安全防範:(如施放煙火等之安全評估)洽請本
    市相關單位協助。
12. 考量因天候影響活動之應變措施。
13. 工作人員之分工:活動前之教育、訓練,必要時訂定活動安全準則。
14. 意外事故之保險工作。
15. 緊急事故之因應措施: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建立健全的指揮、回報系統
    。
16. 參加人員膳宿問題等考量。
(二)活動中:
1. 場地、器材設施於活動前再檢查,以及活動進行中之適度補充。
2. 活動項目實施前安全注意事項再說明。
3. 場內、外人員安全、秩序之維護。
4. 注意嚴防器材、設備一切可能之破壞。
5. 防範活動突發狀況之發生,注意現場氣氛及群眾情緒之掌握,避免鼓譟、
   推擠之情況。
6. 噪音、環保、交通問題之影響。
7. 活動期間如涉及銷售行為應向稅捐處辦理稅捐相關事宜。
(三)活動後
1. 器材清點、檢查、歸還與保管等工作。
2. 場地之復原及整理,垃圾及資源回收物之清除貯存。
3. 活動項目、場地、器材、設備等使用後之總檢討。


十、機關學校應於活動結束後進行績效檢討,並將安全事項列為檢討項目之
    一。

十一、大型活動辦理單位,如未依規定申請時,依其違反之相關法令,逕由
      各權責機關依法處理。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