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
提昇檔案管理效能,特依「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第十一點規定訂定
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秘書兼任,並由文書單位主管擔任執行秘
書;小組成員由本局各單位主管組成。
本小組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有關事務,相關幕僚作業由文書單位
派員協辦。
三、本小組遇有下列情形,應由召集人召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會議:
〈一〉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二〉因辦理檔案銷毀認有必要者。
〈三〉辦理檔案移轉者。
〈四〉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五〉檔案因天災或事故致毀損者。檔案因保存技術變更而有重新檢討其保
存年限之必要者。
〈六〉受贈、受託保管或收購私人或團體所有珍貴文書認有必要者。
〈七〉其他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四、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有出席成員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五、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
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六、本小組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學者專家,列席會議指導。
七、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局人員及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