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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06 07: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地價稅房屋稅無法送達繳款書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嘉市財牌字第1070551739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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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地價稅房屋稅無法送達繳款書處理要點
 


一、為健全稅籍、澈底清理地價稅、房屋稅無法送達繳款書,增裕地方稅
    收,特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規定之清理工作,由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地
    價稅、房屋稅經辦人員負責辦理。


三、地價稅、房屋稅無法送達繳款書應查明無法送達原因,按下列各種情
    況逐件清理。
(一)住所不明者:除利用地價稅、房屋稅之中文檔住址資料交查外,並可
    利用戶政機關之戶籍資料或財政部財稅中心之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戶
    籍資料及全國財產總歸戶資料追蹤查明送達。無法查明者,其屬:
1.地價稅部分:應查明土地使用人由其負責代為繳納。
2.房屋稅部分:應查明房屋管理人或現住人由其負責代為繳納。如屬出租
  者,應查明承租人,由其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二)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且房地無人使用,繳款書無從送達者,應依下
    列步驟辦理:
1.自然人:先向戶籍機關查明戶籍資料如仍無法送達者,得向其代理人、
  代表人、經理人或管理人送達;如應受送達人在服役中者,得向其父母
  或配偶以為送達;無父母或配偶者,得委託服役單位代為送達。
2.法人:先向經濟部商業司,北、高兩市市政府建設局等有關單位查明送
  達。
3.如查無著落時,應由本局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其牌示處黏貼,並於
  新聞紙登載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
(三)破產後行方不明者:依法宣告破產者,應將繳款書送達破產管理人代
    為繳納。
(四)應受送達人或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
    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五)納稅人經常外出,不獲會晤,稅單無法送達者:可向有辨別事理之同
    居人或受僱人送達,如無上述同居人或受僱人,或納稅義務人藉故拒
    收稅單者,得依本要點第三點第(四)款規定以留置送達之。
(六)產權有糾紛者:土地或房屋所有權發生爭執產權未確定前,其應納之
    土地稅與房屋稅,應以該土地或房屋使用人為代繳義務人由其負責代
    繳。  
(七)居住國外者:除應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2、73、74、
    86條規定辦理外,無法送達,但查有國外地址者由本局逕送外交部轉
    交派駐各該僑居地使領館或代表辦事處代為送達取證,並提示國外納
    稅義務人可利用國際匯兌匯款方式繳納,如仍無法送達,依行政程序
    法第78、81條規定辦理。
(八)納稅人在服刑者:繳款書應送其家屬收繳,若無家屬,應函請執行監
    獄代予轉達,或送由管理人、承租人、使用人簽收負責代繳。如逾期
    未繳,查明納稅義務人財產,依法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九)納稅義務人死亡者: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前,得將納稅義務人變更
    為民法第1138條所定順序之繼承人,擇其戶籍設於該轄區內者,重新
    向其發單課徵,並於繳款書上註明「×××之繼承人」以為送達。並依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處理要點」第二點規定將有關土地建物資料影印
    一份,送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

(十)納稅義務人死亡無繼承人者:納稅義務人死亡查無繼承人者,可依本
    要點第(一)款規定辦理,或依下列方式處理:
1.由本局填製死亡人名冊,記載死亡人姓名及戶籍所在地詳細地址洽請戶
  政機關提供全戶戶籍謄本。
2.將土地座落列冊,連同戶籍謄本送地政機關核對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
  物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及房屋權屬及查註有無他項權利登記。
3.檢具前兩項資料,以市政府名義向法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繳款
  書向其送達。
4.依上列方式如仍無法處理時,應將第2.項資料列冊送交地政機關代管,
  其繳款書可向代管人送達,以代管放租收益繳納。


四、 地價稅特殊案件之處理—祭祀公業土地:
   (一)應向管理人或代表人送達。
   (二)若無管理人或代表人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由本局先向區公所、地政機關查明祭祀公業派下員資料,再向戶政機關
  查明派下員之戶籍資料,如查得派下員中之一人,即得依稅捐稽徵法第
  19條第3項之規定以之為送達。
2.祭祀公業之管理人,如亦具有派下員身分,於其死亡後,依上項方式仍
  無法處理時,應再向有關機關查明死亡管理人之繼承,以之為公同共有
  人中之一人為送達。
  (三)依前兩項方式仍無法處理時,得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2項規定,
      以使用人為應受送達人。
  (四)經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並承諾負連帶繳納責任者,得按其約定比
      例分單課徵。


五、地價稅特殊案件之處理—無人管理之寺廟用地:
   (一)未辦理寺廟登記又無固定管理人之福德神廟,及應神祠用地,由
       本局查屬實後,視同公共用地,依照「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
       規定主動辦理減免地價稅。
   (二)其他荒廢之寺廟,依照監督寺廟條例第4條規定,應由地方自治
       團體管理,地價稅繳款書可送達該管理機關或土地使用人代繳。


六、清理人員應將查得之納稅義務人新住址或使用人、管理人等姓名住
    址資料填註於土地卡或房屋稅籍紀錄表並同時更正土地稅暨房屋稅
    中文檔,以利課徵。


七、為節省人力,地價稅及房屋稅承辦人員對於無法送達繳款書得利用
    各項清查期間相互支援送達。


八、本局各級主管,應嚴加督飭所屬人員,切實依照本要點規定清理,
    不得任意以公示送達或留置送達處理。


九、本要點清理工作,每年辦理一次,於地價稅或房屋稅未送達繳款書
    清冊產出後三個月內清理完竣。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