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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2.03 21: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政預字第1140751207號函
法規體系: 政風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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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施政效能,特設嘉義市政府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府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府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府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政風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委員由本府一級機關首長(或副首長)及單位主管(或副主管)、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若干人)派(聘)兼之。

委員由本府一級機關首長(或副首長)及單位主管(或副主管)派兼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並由本職之繼任者或代理人當然接任。惟本府有其他政策性考量時,得另行通盤檢討派兼之,以開會通知單為凖。

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委員,任期二年,於聘期出缺時,得予補聘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政風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秘書單位為本府政風處。

 

五、本會報原則上每年召開會議一至二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