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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1: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嘉義市政府首長會見民眾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7 月 0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企研字第1051900768號
法規體系: 智慧科技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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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首長會見民眾實施要點
84年7月3日84府計研第45234號函頒實施
90年10月25日90府企研字第91586號修訂
95年4月17日府企研第0950067746號函修訂
97年3月21日府企研字第0970110045號函修訂
97年12月15日府企研字第0970149812號函修訂


一、為貫徹行政革新,瞭解民眾需求,加強意見溝通,推動市政建設,達
    到親民、便民、愛民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民眾對市政下列情事有所建議或陳述,得依本要點請求會見市長,如
    屬機密者,應依保密規定辦理。
(一)對市政建設、行政革新、法令規章及各項行政措施有具體興革建議
      者。
(二)對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施政認為有偏失或處理不公者。
(三)對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失職者。
(四)其他請求本府協助解決之重大困難事項。


三、民眾所陳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婉復不予受理登記:
(一)已由法院審理中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或司法判決確定者。
(二)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尚未決定者。
(三)已提送本府相關委員會討論或已組專案會議處理者。
(四)同一事由,已經予適當處理及明確答覆者及重覆約見案件。
(五)可直接商洽權責單位解決之事項者,如違建拆除業務。
(六)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七)涉及私權及不屬本府權責者。


四、受理程序如次:
(一)民眾請求處理時,應以書面、口頭或電話於上班時間內向本府服務
      中心登記申請或逕於本府網站—市長專欄—與民有約登錄後寄出。
(二)申請時應載(敘)明具體事實及個人相關資料填寫首長會見民眾登
      記處理表(如附件一),俾利排定會見日期及通知申請人依照指定
      之時間、地點準時到達會場。
(三)民眾請求會見市長,同一案件其人數不得逾六人。


五、市長會見民眾有關事項,由本府企劃處負責協調業務主管陪同會見,
    俾供市長諮詢或交辦,案件處理情形並予列管追蹤。


六、處理程序:
(一)本府服務中心受理民眾申請會見案件後先行審閱,如未有不受理登
      記事由,應會請各有關局處簽註具體處理意見。
(二)各業務主管單位依據民眾訴求內容,逕行與民眾先行溝通了解,如
      屬單位權責,無需會見者,以書面直接函復申請人,並於登記處理
      表註明申情人取消會見後送本府企劃處彙辦;業務單位與陳情人聯
      繫後,如業務單位認為無需會見,而陳情人仍堅持會見時,由業務
      單位簽註意見後送本府企劃處陳一層決行,一層決行之不受理案件
      ,由業務單位函復陳請人,並副知本府企劃處。
(三)如涉及其他單位業務或案情複雜需市長裁量者,各業務單位應依限
      簽註詳細具體處理意見,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送本府企劃處彙辦,由
      本府企劃處送請市長核閱。


七、市長會見民眾時間原則上訂於每星期四下午二時起在本府六樓第一會
    議室實施,若因故有所更動,由本府企劃處負責通知申請人及相關出
    列席單位(人員);每週安排會見之件數以四案為原則。


八、會議結論辦理原則
(一)市長會見民眾後,由紀錄人員作成會議結論陳判並登記列管後,以
      處理通知書(如附件二)送請業務單位辦理。各承辦單位應迅速妥
      慎處理,原則於七日內辦結,如市長另有指示,依市長指示時間辦
      結,並將辦理情形函復申請人及副知市長室、秘書長室、本府企劃
      處。其因案情複雜無法依限辦結時,應於辦理期限內,簽請市長核
      准延期,惟應將延期理由函知申請人並副知本府企劃處。
(二)會議結論如有窒礙難行處,由業務單位簽核市長後續辦理方式或召
      開協商會決議後函知陳情人並副知本府企劃處。


九、市長會見民眾,以親自會見為原則,如因公不能會見時得由副市長、
    秘書長或業務有關主管代為會見。


十、市長會見民眾案件,由本府企劃處負責登記、紀錄、列管、追蹤、檢
    核等事項,於每月彙整統計成果資料,有重大缺失者,適時提報市務
    會議檢討,發現有公務人員違法失職或故意刁難等情形者,從嚴議處
    。


十一、本實施要點所需各種表單格式由本府企劃處訂定,所需經費編列本
      府預算。


十二、本要點簽奉市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