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立體育場所屬運動場地委託經營管理使用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0月16日府行法字第0991101782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嘉義市立體育場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六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除吳鳳游泳池依嘉義市議會決議辦理及本府委託嘉義市體
育會各相關單項委員會管理外,得委託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
行號及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經營管理本市運動場地。
第三條 委託經營管理程序:
一、辦理委託經營管理時,本府應將場地名稱、委託要件(權利
與義務)、委託期限、申請人資格、評選標準及申請期間等
事項載明公告之。
二、申請經營者,應就該場地之場務管理、維護管理、專項運動
之推展計畫及權利金、回饋金提撥等提出書面計畫書。
第四條 為公平、公正、公開審查申請委託計畫事宜,由本府籌組評選委
員會評選之。
第五條 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期限不得逾三年,期限屆滿時維護管理績效優
良者,得申請展延續約一次,續約以一次為限;續約者應於期限
屆滿前六個月檢附經營報告、績效說明提出申請,經本府審查通
過後始得續約。
第六條 回饋金應專款專用於運動場地之整修與維護及培訓本市選手。
第七條 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受託者應於三十日內將場地建物設施設
備點交歸還本府,其有毀損或遺失者,應負賠償之責任。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