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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06 05: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立體育場所屬運動場地委託經營管理使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0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0月16日府行法字第0991101782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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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立體育場所屬運動場地委託經營管理使用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0月16日府行法字第0991101782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嘉義市立體育場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六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除吳鳳游泳池依嘉義市議會決議辦理及本府委託嘉義市體
       育會各相關單項委員會管理外,得委託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
       行號及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經營管理本市運動場地。


第三條 委託經營管理程序:
        一、辦理委託經營管理時,本府應將場地名稱、委託要件(權利
            與義務)、委託期限、申請人資格、評選標準及申請期間等
            事項載明公告之。
        二、申請經營者,應就該場地之場務管理、維護管理、專項運動
            之推展計畫及權利金、回饋金提撥等提出書面計畫書。


第四條 為公平、公正、公開審查申請委託計畫事宜,由本府籌組評選委
       員會評選之。


第五條 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期限不得逾三年,期限屆滿時維護管理績效優
       良者,得申請展延續約一次,續約以一次為限;續約者應於期限
       屆滿前六個月檢附經營報告、績效說明提出申請,經本府審查通
       過後始得續約。


第六條 回饋金應專款專用於運動場地之整修與維護及培訓本市選手。


第七條 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受託者應於三十日內將場地建物設施設
       備點交歸還本府,其有毀損或遺失者,應負賠償之責任。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