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小組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府社救字第0991612080號函
一、本要點依嘉義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二、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應設評鑑
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規劃、研究、諮詢、協調及執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評鑑。
(二)其他有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事宜。
三、評鑑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社會處長
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任組成之:
(一)本府及其他相關機關代表。
(二)身心障礙福利相關領域學者或專家。
(三)身心障礙者團體及家屬團體代表。
(四)績優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代表。
前項各款代表總額不得逾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三款、第四款代表
之遴聘,得由相關團體或機構輪流擔任。
四、評鑑小組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團體或機構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評鑑小組委員出缺時,本府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
屆滿之日為止。
評鑑小組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以維評鑑之客觀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