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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6: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嘉義市政府愛物網使用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2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財產字第1095102418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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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市有報廢之動產,建置嘉義市
     政府愛物網。
 
二、 使用規範為買賣雙方契約條款,買方於出價競價前應加入會員,
     詳細審閱並同意本使用規範及評估物品說明、交貨方式、條件等
     訊息,ㄧ經得標,買賣合約即行成立,雙方各負給付價款及交付
     物品責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任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
 
三、 本網站拍賣物品均非新品,依現貨現狀拍賣,並開放現場看貨。
     参與投標者於出價前應事先充分瞭解拍賣物不具新品之通常內容
     與效用。得標人於繳交得標價額依現狀點交後,得標人不得主張
     瑕疵擔保,或提出任何異議,並不得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四、 本網站拍賣之物品為本府、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賣方)
     經管市有報廢動產,暫不接受其他非上述機關、團體或個人之物
     品拍賣。

 

五、 每一標案拍賣期程為五日,並以拍賣截止時間為競價結束時間,
     倘競價期間賣方發現拍賣之物品有需待釐清事項,無論有無買方
     出價,得於決標前下架。
 
六、 出價以底價開始,並依下列為出價級距,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以十
     元為級距,新臺幣五百零一元~一千元以二十元為級距,新臺幣一
     千零一元~五千元以三十元為級距,新臺幣五千零一元以上以一百
     元為級距。
 
七、 拍賣之物品均公佈底價,ㄧ旦出價即表示同意交易條件,經確認後
     即不得撤回;該物品經競價截止時間結束後以最高標者得標。
 
八、 決標價格內含劃撥手續費。
 
九、 競價不得以操縱、干擾或其他方式妨礙拍賣之進行。
     違反前項規定或會員資料登載不實者,得予以永久停止會員權利。

 

十、 脫標後,將於嘉義市政府愛物網查詢得標案內公告,並以電子郵件
     帳號通知買方得標。
 
十一、 得標人應自行上網查詢得標情形,並於受通知後十日內下載劃撥
       單至最近郵局向賣方指定之帳戶繳款,否則賣方得視為棄標違約
      ,得標之物品任由賣方處理,得標人不得異議。
 
十二、 買方應憑劃撥單存根聯及身分證明文件(驗畢歸還)向賣方領貨。
       買方於繳清價款後未向賣方取貨,賣方應通知買方於七日內領貨
       ,逾期未領者,賣方於愛物網公告三十日後,逕解除雙方買賣契
       約,不另行通知,貨品任由賣方處理,買方應證明身分,於解除
       契約後三十日內申請無息退款。
       前項情形賣方酌收決標金額扣除劃撥手續費後之百分之十處理費
      ,扣除上述處理費之餘額將無息退還,買方不得異議。

十三、 本使用規範指定日期期間之末日遇例假日、週六或週日得順延ㄧ
       日。

十四、 拍賣物品均開放現場看貨,買方對於得標之物品,一經領取(含託
       運郵寄等)即不得退貨,但如有受領物品與物品資料檔案陳述不符
       者,買方得拒絕領貨,買方如拒絕領貨應於七日內以書面解除買賣
       契約,申請無息退款。
       買方非因前項情形,而主動申請退款,賣方酌收決標金額扣除劃撥
       手續費後之百分之十處理費,扣除上述處理費之餘額將無息退還,
       買方不得異議。
 
十五、 拍賣期間及競價期間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可歸責賣方事由致服務中斷
       者,賣方應按中斷服務期間延長之;如致系統運作錯誤者,依實際
       狀況按法律規定辦理。以上狀況並應公告之。
 
十六、 本使用規範如有任何修正或引進新服務項目時,修正內容隨時公布
      於本網站公告欄,並自公告後生效。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