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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4 19: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健康暨高齡友善城市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智考字第1141150739號函
法規體系: 智慧科技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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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健康暨高齡友善城市各項工作之規劃、協調與執行作業,特設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 健康暨高齡友善城市推動委員會(以下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規劃、審議本市健康暨高齡友善城市相關計畫目標與長期發展方向。

   ()擬定健康暨高齡友善城市相關之促進方案。

   ()協調、整合及推動健康暨高齡友善城市工作。

   ()檢討、審議健康暨高齡友善城市相關工作計畫執行成效。

 ()健康暨高齡友善城市與民間團體及國際間合作之推動。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九人至三十二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擔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本府各局處長主管或副主管(除人事處、政風處外)

   ()本市東區、西區區長。

 ()專家學者及相關社團代表七至十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隨市長任期而聘任。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市長補派()兼之,補派()兼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時。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二人,由衛生局局長及智慧科技處處長兼任之,承召集人指示督導辦理本會業務,衛生局負責統籌及對外,智慧科技處負責本府各局處協調及管考。

六、本會下設友善環境建設組、社福心理健康組及文化觀光組等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負責機關主管兼任之,綜理該組業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各組成員機關主管派兼之(組織架構圖如附表)

七、分組會議每年得視需要不定期,由各組組長召集,會同專家學者及本府相關單位,議定各項推動事宜。

八、本會決議事項,依權責分行各組辦理,並副知相關機關。本會決議事項執行情形,由各組定期檢討提報委員會議。

九、本會每年得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之。

十、本會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各機關單位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十一、本會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民意代表或民間社區團體等列席。

十二、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