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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2.06 01: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100年5月3日府教特字1001505044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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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八十九年六月廿八日八九府教特字第四五三六五號函公布                        九十二年一月六日府教特字0九二00六三七六號函修正
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府教特字0九三00九0六四二號函修正
100年5月3日府教特字1001505044號函修正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教育部訂頒「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
    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第三、四、五、六條之規定,訂定
    「嘉義市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實施
    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就讀本市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資賦優異學生為對象。

 
三、本要點所稱縮短修業年限係指縮短專長學科學習年限或縮短各該教育
    階段規定之修業年限,其方式如下:
    (一)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科課程。
    (二)逐科加速。
    (三)逐科跳級。
    (四)各科同時加速。
    (五)全部學科跳級。
    (六)提早選修高一年級以上之課程。
    (七)提早選修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之課程。

 
四、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由校長擔任召集
    人,承辦處室主任擔任總幹事,業務承辦人擔任執行秘書,並邀請相
    關人員,組成甄別小組;甄別小組應訂定甄別實施計劃,以為實施依
    據。


五、辦理降低入學年齡及提早進入高一級教育階段之鑑定工作,各校依其
    實際情況,得採聯合鑑定、個別鑑定或委請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
    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鑑輔會)之方式辦理。

 
六、各校對於申請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
    應依下列程序審慎辦理。
(一)申請降低入學年齡作業程序與鑑定標準:
1.凡設籍本市未滿六足歲之兒童申請提早入國民小學,應由其父母或監
   護人於四月上旬前向學區內國民小學提出申請。
2.各校甄別小組應依下列標準遴選審核通過後,並於五月上旬前函報本
   市鑑輔會審核。
(1)、智能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
        上。           
(2)、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

(二)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作業程序與鑑定標準:
1.班級導師或任課教師就學生學習表現成績優異之科目向學校推薦。經
   推薦之學生,依家長及學生個人意願,於每年九月底前向各校甄別小
   組提出縮短修業年限之申請。
2.鑑輔會於每年十一月中旬前甄別符合智力或綜合性向測驗、某領域學
   術性向或成就測驗,其測驗結果需達到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
   級九十七以上適合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
3.各校資賦優異學生經鑑定符合縮短修業年限之規定者,得由承辦處室
   協調任課教師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共同擬訂「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
   畫」,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學校提報,各校並於每年十二中旬前彙整
   報請鑑輔會核備。
4.凡符合並提出申請縮短修業年限資賦優異學生在鑑輔會召開審查確認
   會議之前必須參加本校或本市他校高一年級的每次智能考查,須前兩
   次段考成績均達百分等級八十五以上,且原年級智能考查成績需均達
   百分等級九十三以上,才符合縮短修業年限標準;若未達標準,則應
   回原班級就讀。
5.前目參加本校或本市他校高一年級之班級數,必須達5班以上(含),
  原年級段考採用原校試卷即可。


七、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甄別,應採逐科逐級測驗為原
    則,甄別鑑定內容如下:
(一)標準化評量:智力或綜合性向測驗、某領域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
(二)學科成就評量:
1、學校成績紀錄。
2、學科成就測驗(自編、自選)。
(三)觀察紀錄:
1、教師之觀察紀錄。
2、學生家長之觀察紀錄。
(四)特殊表現紀錄至少需符合下列之一:
1、參加政府單位認可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
    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者。
2、參加學術單位長期輔導達一學期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就特別優異
    ,經主辦單位推薦者。
3、獨立研究成果優異,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並檢附具體資料者
    。
(五)社會適應行為評量:
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各校對於身心障礙或文化殊異
之學生,應選用有利於其溝通之正式評量工具。


八、「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應以個別化方式編寫,其內容包含學
    生基本資料、甄別紀錄、計畫目標、實施方式、彈性課表、加深加廣
    項目之評量標準與作法、輔導人員或教師、追蹤輔導紀錄、檢討與建
    議事項等。

 
九、提前修畢各科課程或通過各校學科成就測驗之資賦優異學生,得由其
    父母或監護人於每學年度下學期第二次段考後二週內向學校提出申請
    ,甄別小組應綜合相關評量結果遴選,提鑑輔會確定;如認定與該級
    學校畢業年級學生相當後,於六月底前報請鑑輔會認定其畢業資格,
    各校並應予以追蹤、輔導。
    鑑輔會確認其畢業資格後,應至高一級教育階段就讀,不得以任何理
    由要求回原校就讀。


十、各校對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採個案輔導方式處理,並加
    強與家長溝通。倘發現學生適應困難,應通知家長並召開個案會議,
    研修輔導計畫,謀求補救。若仍難以改善,則輔導該生回原班就讀或
    停止加速課程。

 
十一、資賦優異學生申請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之學習輔導若需額外
      費用,由家長自行負擔。


十二、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若涵蓋不同教育階段之課
      程銜接,可向本府教育局專案申請協調與安排之。

 
十三、本實施要點自一百學年度開始實施。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