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2.06 02: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71102662號令
法規體系: 地政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係指登記、測量及地價等以
        電子媒體儲存之圖形或文字資料。登記資料係指土地及建物之標
        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之資料;測量資料係指以數值法測
        量或以圖解地籍圖數值化方式完成之數值資料;地價資料係指土
        地公告地價、土地公告現值及申報地價資料。

第三條  電子資料提供以地政事務所現有系統資料檔之格式為限。

第四條  電子資料之提供以小段(段)為單位,收費標準如下:
        一、登記資料之收費以資料輸出之錄數為計價單位,每錄收費新
            台幣(以下同)一元,總錄數未達一千錄者以一千錄計,逾
            一千錄者,按實際錄數計算。
        二、測量資料之收費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收費二元。總
            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逾一千筆者,按實際筆數
            計算。圖根點以點數為計價單位,每點收費二十元,總點數
            未達十點者,以十點計,逾十點者,按實際點數計算。
        三、地價資料之收費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收費0.0一
            元,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逾一千筆者,按實
            際筆數計算。總價尾數未滿一元者,不予計算。
        藉由應用程式介面(API)提供者,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五條  電子資料得以網路傳輸或儲存媒體方式提供,以媒體儲存者由申
        請人自行提供儲存媒體新品。

第六條  司法機關或行使司法調閱權之機關、嘉義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因
        應業務上特殊需要經核可或其他依法令規定免費申請者,免予收
        費。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