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係指登記、測量及地價等以
電子媒體儲存之圖形或文字資料。登記資料係指土地及建物之標
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之資料;測量資料係指以數值法測
量或以圖解地籍圖數值化方式完成之數值資料;地價資料係指土
地公告地價、土地公告現值及申報地價資料。
第三條 電子資料提供以地政事務所現有系統資料檔之格式為限。
第四條 電子資料之提供以小段(段)為單位,收費標準如下:
一、登記資料之收費以資料輸出之錄數為計價單位,每錄收費新
台幣(以下同)一元,總錄數未達一千錄者以一千錄計,逾
一千錄者,按實際錄數計算。
二、測量資料之收費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收費二元。總
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逾一千筆者,按實際筆數
計算。圖根點以點數為計價單位,每點收費二十元,總點數
未達十點者,以十點計,逾十點者,按實際點數計算。
三、地價資料之收費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收費0.0一
元,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逾一千筆者,按實
際筆數計算。總價尾數未滿一元者,不予計算。
藉由應用程式介面(API)提供者,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五條 電子資料得以網路傳輸或儲存媒體方式提供,以媒體儲存者由申
請人自行提供儲存媒體新品。
第六條 司法機關或行使司法調閱權之機關、嘉義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因
應業務上特殊需要經核可或其他依法令規定免費申請者,免予收
費。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