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審核辦法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府行法字第1001101253號令發布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辦單位為
本府社會處。
第 三 條 請領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應檢附下
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照顧者與受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二、照顧者與受照顧者最近三個月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
三、照顧者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四、參加照顧者相關教育訓練之證明書(舊案)。
五、其他證明文件(低收入戶證明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
貼證明)。
六、照顧者無法親自申請時,得出具委任書,委託代理人代為
申請。
第 四 條 區公所受理申請,除文件不齊通知補正外,應於五日內完成初
審轉送本府複審,並經嘉義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
第 五 條 申請人於當月十五日以前提出申請並備齊文件,經本府核定者
,自當月起發給;於十六日以後提出申請並備齊文件,經核定
者,自申請日次月起發給。
申請案經審核未核准者,本府應以函文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得
於文到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覆,逾期未申覆者,不予受
理。申覆以一次為限。
第 六 條 照顧者於領取本津貼期間,應配合本府下列督導作業:
一、照顧者納入照顧服務之督導對象,接受督導人員評量照顧
品質,並遵照督導人員改善照顧品質。
二、須接受至少六小時之教育訓練,教育訓練期間,由本府提
供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
前項督導人員,至少每月訪視受照顧者一次,發現照顧者服務
知能不符照顧應有品質時,督導人員應協助輔導改善,經輔導
仍未改善或未遇次數達三次以上者,應停止補助,並得改以居
家服務等方式照顧。
第 七 條 請領本津貼原因消失或不符請領條件時,照顧者及督導人員應
主動通報。
第 八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