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府行法字第1001101254號令發布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辦單
位為本府社會處。
第 三 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嘉義市六十五歲以上
,並屬列冊之低收入戶、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或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
第 四 條 申請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
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二、低收入戶證明書、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
障礙生活補助證明。
三、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四、住屋欲修繕項目施工前之照片。
五、建物使用執照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書或完納稅捐證明
(房屋稅捐證明)或繳納自來水證明或繳納電費證明
。
六、房屋或設施設備修繕估價單。
七、建築物非申請人所有者,應加附建築物所有權人修繕
同意書。
第 五 條 區公所受理前條申請,並進行初審,符合資格者報請本府
審核辦理。
第 六 條 每戶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已核准補助者,自核定補助
日起三年內不再補助。
第 七 條 本辦法之補助以改善老人現住屋設施設備為限,其項目如
下:
一、防滑措施。
二、屋頂(瓦)防水、排水。
三、地面(磚)、樓梯之修補。
四、其他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
五、衛浴、廚房設備之修補汰換。
六、門窗、床舖、櫥櫃之修補汰換。
七、室內給水、排水等設施及壁癌處理。
八、現住屋安全扶手設施或住宅安全輔助器具等。
第 八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以補助:
一、已接受政府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補助者,於該申請補
助項目之使用年限內。
二、未獲本府核准補助前即進行修繕者不予以補助。
三、申請補助之設施設備仍屬堪用或申請修繕顯無必要。
四、申請修繕項目違反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等相關規定。
第 九 條 申請人應於修繕完竣後檢附必要文件,由區公所函送本府
核撥補助款。
一、修繕支出原始憑證。
二、修繕中及修繕完成照片。
三、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申請人領據。
第 十 條 申請人應配合本府或區公所派員實地勘查住屋修繕,發現
購置或修繕不實者,得撤銷補助並追償已領之補助款。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但當年度預
算用罄時,不予補助。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