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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2: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零用金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財金字第1075100452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稅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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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零用金管理要點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 (以下
    簡稱各機關)零用金管理方式,依嘉義市市庫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
    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零用金之用途範圍:
(一)各機關零用金之用途以符合預算所列之零星支出為限,不得移作
      預算外之墊付或借支。
(二)各機關各項稅費(如稅捐、水電費、郵電費及汽油費等)必須先
      以現金支付後始取得收據結報者,得以預付方式在適當科目簽具
      付款憑單,以減少零用金週轉困難。
(三)各機關支用零用金,除因實際需要事先報經機關首長核准外,其
      每筆支付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五千元整。

三、各機關零用金之計算基準及限額如下:
 (一)各幼兒園、國中、國小及完全中學以學校班級數為計算標準:
     十一班以下者,額度新臺幣二萬元。
     三十五班以下者,額度新臺幣三萬元整。
     三十六班以上者,額度新臺幣五萬元整。
 (二)各機關以當年度經常門業務費用為計算標準:
     業務費用在二百萬元以下者,額度新臺幣三萬元整,超過二百萬元
     部份,業務費每增加一百萬元零用金額度增加一萬元整,最高新臺
     幣三十萬元整。
     前項計算之額度,各機關因業務特殊需要或所屬分支機構無單位預
     算,需要專案核定零用金額度者,於年度開始時,檢具調整零用金
     額度申請表(附件一),申請分配無單位預算分支機構零用金額度者
     ,除附件一外,需再填具分配無單位預算分支機構零用金額度申請
     表(附件二),送由主管單位核轉本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財稅局)
     專案核定。 

四、領用:
(一)各機關於會計年度開始時,在前點規定零用金限額範圍內,於歲出
      分配預算經常門之業務費用科目項下,簽具付款憑單,送由財稅局
      庫款支付科辦理撥付。
(二)各機關領用零用金,應設置備查簿逐筆登記,以便日後查核。

五、為利業務推行,各機關於新年度總預算尚未完成審議核定頒布時,得
    依照前一年度核定之零用金額度先行提領支用。 

六、保管:
(一)為確保公款安全,各機關需於當地市庫代理機關開立零用金專戶,
      專供存提依規定得領回轉發之各項費款(如零用金、員工薪津、子女
      教育補助費、學生公費、給養費等)。
(二)專戶之簽證印鑑應由機關首長、主辦會計人員及主辦出納人員共同建
      立,並依嘉義市市庫管理自治條例專戶存管相關規定於函請財稅局核
      准後開戶,並於開戶後將開戶日期、戶名及帳號函知財稅局備查。

七、各機關在會計年度結束時,所領用之零用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在零用金內支付之款項,如不屬於原領用零用金之支出科目者,應
      由支用機關簽具轉帳憑單,在規定市庫帳務整理期限內,送財稅局庫
      款支付科轉帳。
(二)各機關結存之該年度零用金餘額,應於市庫帳務整理期限內填具支出
      收回書繳還市庫。

八、各機關零用金應由專人負責保管及支用,並確實依照出納管理手冊及審
    計法財務審計與核定財務責任之相關規定辦理,如有發生侵占挪用等情
    事由保管人員負賠償之責。

九、各機關零用金保管及支用情形,本府必要時得派員查核之。

十、本要點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