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府行法字第1011100628號令發布
第一條 為管制本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以維護公共安全,增進公共利益
,特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得
成立聯合稽查小組,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府工務處:特定場所容留人數之核定、原核准用途、使用
面積及特定場所土地使用分區之確認。
二、本府建設處:特定場所營業項目之確認。
三、本府消防局:特定場所容留人數清點及宣導。
四、本府警察局:配合主管機關執行檢查,並依法執行警察職權
。
第三條 本規則用語定義如下:
一、特定場所:
(一)係指實際從事舞廳、舞場、酒家、酒店、酒吧、視聽歌
唱場所、電子遊戲場及其他類似場所。
(二)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
商場、超級市場、量販店、批發場所。
(三)經本府指定之場所。
二、容留人數:係指特定場所顧客人數、從業員工人數及其他在
場人數之合計。
三、容留人數樓地板面積:係指特定場所實際使用之樓地板面積
之合計。
第四條 特定場所容留人數,應依容留人數管制量計算表,核算其管制量
。
第五條 經營特定場所之業者或使用特定場所之主辦者,應向本府申報核
定容留人數管制量;其核定之容留人數管制量如計算基礎有變動
,致須重新核算容留人數時,亦同。
前項申報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申報(變更)表。
二、使用執照影本。
三、建築平面圖或室內裝修圖。
第六條 經營特定場所之業者或使用特定場所之主辦者,應於營業場所入
口明顯處設置容留人數標示牌及現場已滿告示牌。
第七條 經營特定場所之業者或使用特定場所之主辦者,於容留人數已達
管制量時,應依容留人數標示牌所載容留人數進行管制,並於營
業場所入口顯示現場已滿告示牌,以告知並禁止消費者進入。
第八條 經營特定場所之業者或使用特定場所之主辦者違反下列事項之一
,本府應予以書面限期改善:
一、未申報容留人數管制量者。
二、未設置容留人數標示牌及現場已滿告示牌者。
三、容留人數標示牌及現場已滿告示牌規格、標示字樣、內容不
符者。
四、容留人數管制量標示不實者或現場容留人數超出管制量者。
第九條 經營特定場所之業者或使用特定場所之主辦者違反前條規定未在
期限內改善,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規定辦理,必
要時,並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禁止進入
或直接強制疏散。
第十條 本府對於展覽、表演等臨時大量聚集人潮之室內場所,為維護公
共安全,得經指定後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第十一條 依本規則應核算之容留人數管制量計算表、特定場所容留人數
申報(變更)表、容留人數標示牌及現場已滿告示牌由本府另
訂之。
第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