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幼兒教保服務發展,
特設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就下列事項提供
諮詢意見:
一、幼兒教保服務政策研議事項。
二、幼兒教保服務工作執行推動事項。
三、幼兒教保服務研究發展事項。
四、其他有關促進幼兒教保服務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五、其他有關幼兒教保服務重大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
教育處處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遴聘(派)之︰
一、本府教育處代表。
二、本府衛生局代表。
三、勞動主管機關代表。
四、身心障礙團體代表。
五、教保與兒童福利學者專家。
六、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
七、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
八、家長團體代表。
九、婦女團體代表。
前項第四款至第九款人員合計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
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至第九款之代表,不得為幼兒園負責人。
第一項所稱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係指由教保服務機構經營者
所籌組之代表團體;所稱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係指由教保服務
人員(園長、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所籌組之代表團體。
第 四 條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體
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派
),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 五 條 本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六 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單位)、團體或人員列席
。
第 七 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