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推展動物
保護工作,特設本府動物保護諮詢與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為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動物保護措施與福利或案
件之諮詢、建議及協處。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共十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建設處處
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建設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
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本府建設處代表一人。
(三) 本府警察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行政處法制科代表一人。
(五)具有獸醫學、動物行為或動物保護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二
人至三人。
(六)本市獸醫及動物保護相關公會或團體代表二人至四人。
本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同市長任期,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機關及團體
代表隨其本職進退。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兼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止。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解除其委員職務,並補遴聘(派)
兼之。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建設處農林畜牧科科長兼任,承召集
人之命,綜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置幹事二人,由建設處派員兼任。
六、本委員會視實際需要開會,必要時或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連署亦得召
開臨時會議。會議均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
代理。
七、本委員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並應有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八、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之委員不能出席時,
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並應先通知本會。
前項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
九、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委員會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應行迴避之事由
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時,本府得請其迴避。
十一、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