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已核准立案之非
營利性機構或人民團體。
第三條 本辦法獎助項目為辦理特殊教育相關研習活動、親職教育、親子
活動、夏令營及其他有助推動特殊教育之相關事項之講師鐘點費
及教材費。
第四條 辦理前條所列特殊教育活動,得於申請期間,檢附下列資料各一份
報本府申請獎助:
一、申請表。
二、機構或團體核准立案證書影本。
三、活動計畫書。
四、申請單位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利衝法)第二條
、第三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利衝法第十四
條第二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
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一),非屬
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則填寫切結書(附件二)。
前項第四款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身分之獎助案成立後,由本府依利
衝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主動公開之。但屬利衝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五條 本辦法申請期間,上半年度之活動費用獎助於前一年十二月提出,
下半年度之活動費用獎助於當年度六月提出。申請時應明列支用項
目及金額,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項目、金額。
第六條 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民間團體檢附支用單據明細表(附件三)及各項支用單據,向本
府辦理經費結報時,其各項支用單據應檢附正本;上開收支結
報明細表及各項支用單據經本府審核後,由本府依文書檔案存
管程序保管,俾利管控補(捐)助款執行情形。
二、民間團體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
補(捐)助金額。
三、依本辦法獲獎助者,應按指定用途使用之,申請單位不依獎助
項目辦理時,本府得依規定追回獎助款。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