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第十三條規定訂
定之。
二、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編班,除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
習準則及其他法規規定外,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成立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負
責本市學校常態編班之推動及評鑑。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
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
之:
(一)本府教育處人員。
(二)國中、國小校長。
(三)地方教師會。
(四)學生家長會。
(五)專家學者。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本府教育處科長或督學擔任。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代表教師會及學生家長會之委員
喪失會員身分者,由各會推舉適當人員擔任,並副知本府。其餘委員喪失代
表身分者,由本府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四、學校得成立學校常態編班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編班委員會),由校長、各相
關處室主任及組長、教師(會)代表、學生家長會代表等組成,由校長擔任召
集人,負責籌劃、執行學生編班、導師編配及特殊情形轉換班級事宜。
五、學校辦理常態編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一)依校園霸凌防治準則或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規定,學生有調整班級之必
要,經學校編班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本府備查。
(二)雙(多)胞胎及同父母之兄弟姊妹,應於編班前調查法定代理人意願,編於
同一班級或分開編班。
(三)教師與其子女,應以編配於不同班級為原則。
學校因應前項情形將學生進行異同班標註,需編於同班之學生,得綁定後依
規定進行編班。需編於異班之學生,如編班遇同班情形,得以抽籤方式進行
班級調整,且不得指定班級。
六、學生經編班確定後,不得調整就讀班級。如有前點第一款情形、教育輔導需
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調整就讀班級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應填寫調班申請書並詳細述明理由,向學校提出申請,
惟不得指定轉入班級。以言詞提出申請者,學校應作成書面紀錄,並經法
定代理人確認後簽名或蓋章。
(二)學校受理調班申請後,應協調輔導室指派輔導教師於一個月內予以瞭解及
妥善輔導,如確實無法解決,提交學校編班委員會研議。
(三)學校編班委員會應於輔導室提交後一週內審議完成,會議時得邀請輔導教
師、原班導師及相關人員報告處理情形,並研議相關配套措施。
(四)如獲同意調班,得由學校編班委員會視各班人數多寡,編入人數較少班級
或適合輔導該個案學生之教師班級;必要時,得邀請擬轉入班級導師參與
學校編班委員會會議。
(五)學校編班委員會決議後,以書面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
學生調班完成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申請調班。
七、學生調班案件之相關配套措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調班原因係本人或其他學生造成者,應由輔導室及學生事務處將相關學生
列為個案輔導對象,妥善予以輔導。
(二)調班原因係原班教師造成者,應由學校將其列入輔導對象,除加強視導外
,並隨時詳細紀錄其教學與班級經營情形。對於不適任教師應妥善予以輔
導,必要時依教師法等相關規定予以停聘、不續聘、解聘之處理。
八、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依先後順序,優先編入學生人數較少之班級。
班級人數相同時,採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就讀班級。因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
減少之班級人數,應併入該班人數計算。
學生轉出後再轉回原校時,基於學生適應考量,以優先編入原就讀班級為原則
。但原就讀班級人數額滿時,依前項規定辦理。
九、班級導師之抽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編班後之各班學生名單及導師抽籤日期、地點應事先公佈,並通知全體家
長參觀抽籤作業。
(二)通知各班導師到場親自抽籤,無法親自到場者應事先委託相關人員代抽。
(三)邀請議員、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或年級老師代表列席,並開放學生家
長參觀,以求公開、公正、公平。
(四)新生導師抽籤確定後,除導師離職或特殊情形,經學校編班委員會審議更
換,不得再異動。同年級同時有二班以上導師出缺時,以公開抽籤方式編
配導師。
十、教師應迴避擔任自己子女之班級導師,學校於學生編班作業前應調查是否有教
師子女入學,於抽籤作業時先行避開。
十一、學校應於完成常態編班與導師編配作業後,立即將測驗成績、電腦亂數表、
導師抽籤、編班結果(含學生就讀班級及姓名)及其他相關資料,繕造一式二
份,一份留校備查,一份送本府核對。
前項資料應妥為保存至少三年,以備查考。
十二、本府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於每學年結束前評鑑各校常態編班執行成效,並提
出報告,針對各校執行成效,辦理獎懲事宜。
十三、其他
(一)學校不得另立班級名目,辦理未經本府核定班級編班作業。
(二)本業務辦理績效,經本府查核執行成效良好者,予以獎勵。違反常態編班
相關規定經查核屬實者,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
長成績考核辦法辦理,私立國民中學依私立學校法辦理。
十四、學校得衡酌實際需要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及本府
補充規定,自行訂定編班作業原則(流程或規範)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