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遺址古物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審議委員會組織設置及作
業要點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存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遺址
、古物、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特設置嘉義市遺址古物
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
定本要點。
二、嘉義市遺址古物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九
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聘(派)之;除本府
(以下簡稱本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為當然委員外,其
餘委員由市長分別就下列人員聘(派)任之:
(一) 具有專業學術經驗之學者專家或學術機構代表。
(二) 社會公正人士。
(三) 本府相關業務單位代表。
依第一項第一款聘任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且應有考古(至少一名)、民俗(至少一名)、公私立博物館
、美術館及其他文化學術等機構代表(至少二名)、法律(至少一
名)、文物保存科學及修護專業學術經驗(至少一名)。
三、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連任,以二次為限。
專家學者改聘時,每次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但機
關代表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本市具遺址、古物、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保存價值之內
容及範圍,依法定程序審查。
(二)本市遺址指定、古物登錄審議事項。
(三)本市遺址發掘申請之審議。
(四)本市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審議事項。
(五)本市遺址、古物、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之變更或廢止之
審查事項。
(六)本市遺址、古物、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相關獎勵及處罰
之審議。
(七)本市遺址、古物、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之調查、研究、
保存宣揚、保存修護技術、管理維護計畫之審議。
(八)本市遺址、古物、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之交議及研究
建議事項。
(九)本市遺址、古物、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相關法令之檢
討建議。
(十)本市遺址、古物、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重大事項之審
議。
(十一)其他法令規定審查事項。
五、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
議時,由其指定一人代理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
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前項出席委員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低於二分之一。由機關代
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列席,並參與會議
發言,但不得參與表決。
七、本會得依審查之需要另組專案小組,由本會委員組成,該專案
小組審查意見應送本會審議。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文化資產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
他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並於說明完畢後退席。
前項會議與會人員及承辦人員,對會議之內容,於遺址指定前
、古物、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前應予保密,必要時
,會議資料於會後收回。
九、本會審查本市遺址、古物、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事項時
,與其有利害關係之委員應自行迴避。
十、本會應每年至少應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十一、本要點關於勘察、會議審查、公告及通知等規定,於辦理遺
址指定,古物、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變更其類
別及廢止指定或登錄時,準用之。但應函報上級主管機關核
定或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