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2.05 19: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文化局博物館及交趾陶館典藏品異動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嘉市文博字第1040700216號
法規體系: 文化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嘉義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展覽水準,促進館際交流,確保博物館及
    交趾陶館(以下簡稱本館)典藏作品流通之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異動條件:
   
   (一) 該典藏品之創作人。
   
   (二) 典藏品之原收藏家。
   
   (三) 曾對本館典藏有所貢獻者或為典藏品之捐贈者。
   
   (四) 政府各文教機關為推廣博物館教育之需要。
   
   (五) 國內外相同性質之博物館或研究機構。

三、申請異動之手續:
   
   (一) 申請人應於異動本館典藏品前一個月,填具下列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
      
       1、填寫館藏品異動報告。(附件一)
      
       2、申請異動之公(書)函。
      
       3、除典藏品創作人外,須檢附該活動相關資料,以供本局查考。
   
   (二) 經同意異動之典藏品,借件人需確實如期歸還本館,但申請人因實際需要,以書面
        說明,經本館同意後方得展延歸期。
   
   (三) 辦理藏品提調離庫或歸還時,皆須依提調內容逐項核對點交,並將「館藏品異動報
        告」 (附件二)交予對方填寫,填寫完後由本局留存。

四、申請人於接獲本館核准通知後,請依約定之日期前來提件並繳交借用作品全額投保之保
    險單。

五、申請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異動典藏品所需之材料包裝、運送、保險等事宜由申請者負責。
  
   (二) 異動期間典藏品之安全維護,如有遺失或損害,申請者須負賠償之責任。
  
   (三) 異動期間如涉有文宣印製等事宜,應事先經得本館同意或逕洽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使得為之。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