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展覽水準,促進館際交流,確保博物館及
交趾陶館(以下簡稱本館)典藏作品流通之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異動條件:
(一) 該典藏品之創作人。
(二) 典藏品之原收藏家。
(三) 曾對本館典藏有所貢獻者或為典藏品之捐贈者。
(四) 政府各文教機關為推廣博物館教育之需要。
(五) 國內外相同性質之博物館或研究機構。
三、申請異動之手續:
(一) 申請人應於異動本館典藏品前一個月,填具下列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
1、填寫館藏品異動報告。(附件一)
2、申請異動之公(書)函。
3、除典藏品創作人外,須檢附該活動相關資料,以供本局查考。
(二) 經同意異動之典藏品,借件人需確實如期歸還本館,但申請人因實際需要,以書面
說明,經本館同意後方得展延歸期。
(三) 辦理藏品提調離庫或歸還時,皆須依提調內容逐項核對點交,並將「館藏品異動報
告」 (附件二)交予對方填寫,填寫完後由本局留存。
四、申請人於接獲本館核准通知後,請依約定之日期前來提件並繳交借用作品全額投保之保
險單。
五、申請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異動典藏品所需之材料包裝、運送、保險等事宜由申請者負責。
(二) 異動期間典藏品之安全維護,如有遺失或損害,申請者須負賠償之責任。
(三) 異動期間如涉有文宣印製等事宜,應事先經得本館同意或逕洽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使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