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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4: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大型活動固定音源噪音案件檢測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府授環污字第1025104838號
法規體系: 環保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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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大型活動固定音源噪音案件檢測作業原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府授環污字第1025104838號

一、背景說明
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為雲嘉南區觀光消費中心,人口稠密且住商
混合,各項大型活動舉辦時使用之擴音設施所產生噪音問題對附近
民眾生活安寧之影響甚鉅。
對於本市大型活動之噪音稽查案件,本市係依據噪音管制法相關法
規進行稽查及檢測,為有效監控大型活動噪音污染及客觀判定是否
符合規定,故建立此作業原則,據以執行。
二、法令依據:
(一)噪音管制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噪音管制標準
三、大型活動定義:
(一)於本市七大集會場所【嘉義公園、棒球場停車場、原臺灣燈會
場地(民國路與新生路間區域)、中央噴水池、嘉義市立體育場、嘉
義市政府北棟大樓基地及港坪運動公園等】舉行活動,規模達二千
人以上,且使用擴音器有影響環境安寧之虞者。
(二)其他性質特殊有影響環境安寧之活動。
四、處理方式:
(一)接獲活動通報人數達二千人者,由稽查人員在活動期間內進行
全程噪音量測(每小時檢測音量一次,至活動結束為止),惟情形特
殊經陳報核可者可不進行全程量測。
(二)接獲活動通報人數未達二千人遭民眾陳情者,由稽查人員於指
定地點量測音量,處理方式如下:
1、量測超過管制標準者,即進行全程噪音量測。
2、量測未超過管制標準者,回報環保陳情專線及便民專線1999。
(三)未通報之活動經媒體得知或其他性質特殊有影響環境安寧之活
動,依(二)之處理方式辦理。
五、背景音量及檢測頻率:
(一)七大集會場所:
1、會同場所管理單位建立該場所量測以下三個時段背景音量,並
函知場所管理單位據以告知申辦單位,以為配合管制音量。
日間:各類管制區指上午七時至晚上七時。
晚間:第一、二類指晚上七時至晚上十時。
第三、四類指晚上七時至晚上十一時。
夜間:第一、二類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七時。
第三、四類指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
2、於活動期間無法停止使用擴音設施者:
(1)使用已建立之背景音量值:於活動舉辦前知會活動負責單位,
該次噪音監測以上述所建立背景音量值為準,並作成電話紀錄,
活動期間全程量測。
(2)需當日建立背景音量值:於活動舉辦前1小時內會同活動單位
負責量測音量作為背景音量值,活動期間全程量測。
3、於活動期間可配合停止使用擴音設施者:
活動當日與活動負責單位會同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依現場量測
值作為背景音量。若負責單位無法派員至現場配合進行背景音量
之測定,則以電話告知,並作成電話紀錄。
(二)七處場所以外場所:
1、願意配合會同:
依噪音管制標準第三條第四款第三目,活動負責單位應配合進行
背景音量之測定,並應修正背景音量之影響。於活動期間可配合
停止使用擴音設施者,依活動當日現場量測值作為背景音量;另
於活動期間無法配合停止使用擴音設施者,依事前量測值作為背
景音量並告知。
2、無法配合會同:
若負責單位無法派員配合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即不需修正背景
音量,並加以註明。
六、檢測地點:
(一)本市七處大型活動集會場所檢測地點詳如附表。
(二)例外:如接獲陳情或主辦單位通知上述場所之外者,則會同
陳情人或活動現場負責單位人員辦理現場會勘選定檢測點。
七、檢測步驟:
(一)準備程序:
噪音計檢查、噪音計架設及校正及背景音量之量測。
(二)檢測方法:
1、於活動開始即每個時段依噪音管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對擴音設備稽查一小時檢測一次,並採個別獨立案件處理。
2、如無檢舉人時需會同被稽查單位人員量測。
3、無檢舉人時檢測點應以離音源最近之民眾居住點為之。
4、有檢舉人時應先以檢舉人所在點檢測。
5、當測定場所之整體音量與背景音量相差之數值小於三分貝時,
   該測値視為無效測値,並於量測時於原地點周圍五公尺範圍內
   自行移動量測地點。
6、檢測過程如有特殊干擾因素,應特別註記於檢測表備註欄。
(三)現場稽查人員每時段量測並將檢測結果通報環保局。
八、檢測人力:
以稽查員一至二人為原則,執行前如判斷有安全顧慮則適度增加人
力,並事先將檢測地點與人員名單提供當地警察機關;執行中若發
現有立即危險,則人員先行撤離,並向所屬單位主管報告,由單位
主管按緊急通報系統通報。
九、告發對象:
(一)活動負責人
(二)行為人(申請人)或場地負責人
十、限期改善單送達
檢測超過管制標準,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應載明改善期限),應通
知主辦單位之現場聯絡人,並請其當場簽收;如現場聯絡人拒收或
無人負責,稽查人員應註明,現場留置送達並拍照存證。
十一、檢測數據:
檢測結果由稽查人員彙整提供。
十二、大型活動固定音源噪音案件檢測作業流程圖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