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強制性親職教育,建立執行之公平性及公
信力並減少爭議,特訂定本要點。
二、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父母、監護人與實際照
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以下簡稱施虐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本府命其接受親
職教育輔導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一) 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
(二) 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
(三) 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
(四) 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
(五) 違反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者。
(六) 使兒童及少年有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限完成親職教育輔導者,免依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一項、
第九十六條第一項、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處以罰鍰。
三、辦理強制性親職教育之作業方式如下:
(一)課程之開立時數,依親職教育輔導時數評估表之評估分數而定:
1.評估分數介於零分至三十分者,令其接受親職教育四至十二小時。
2.評估分數介於三十一分至六十二分者,令其接受親職教育十三至二十五
小時。
3.評估分數介於六十三至九十四分者,令其接受親職教育二十六至三十八
小時。
4.評估分數介於九十五至一百二十六分者,令其接受親職教育三十九至五
十小時。
(二)課程內容:
1.基本課程:
(1)本法及其他相關法規。
(2)虐待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影響。
(3)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
(4)壓力抒解與情緒管理。
(5)親子溝通技巧。
(6)社會資源之瞭解與運用。
2.進階課程:
(1)自我與原生家庭之探索。
(2)家庭生活管理。
(3)親職角色與責任。
(4)家庭溝通。
(5)提升父母的效能。
(6)健康的性關係。
(7)衝突管理。
(8)婚姻關係之調適。
(9)父母婚姻對子女之影響。
(10)社會情境與調適知能。
(11)婚姻諮商。
(12)家庭治療。
3.精神疾患或情緒障礙者個人個別課程:
(1)臨床會談。
(2)心理治療。
(3)精神治療。
(4)專業諮商及輔導。
(三)對拒受輔導者之處置:拒絕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依本法第一
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四、強制性親職教育之結案評估指標包括:個案狀況評估表、施虐者之上課時數、
配合狀況、參與課程動力、親職觀念養成及團體人際互動狀況等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