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辦理六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歲中低收入老人全民健康保
險自付保險費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府社救字第1011612149號函頒
一、本要點依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第五條
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六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歲有參加健保之中低收入老人,無下列
情形之一者,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自付之保
險費: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無須自付保險費者。
(二)符合其他健保費用補助資格,其保險費已由政府編列預算補
助者。惟其補助額度未達第三點規定者,其差額由本府補助
之。
三、符合前點規定者,本府補助之健保應自付之保險費,每人每月
最高額度以不超過健保第六類地區人口所應繳納保險費之自付
額為限。
四、本府應依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所定「中央健康保
險局保險費媒體資料作業規範」之規定,於每月五日前,將新
增或異動之符合補助資格對象者之媒體資料,傳送至健保局,
經健保局核計補助金額並沖銷補助對象應自付之保險費後,向
本府申請補助款。
五、保險費補助之生效時間,於當月十五日以前申請經核定通過者
,自當月一日起算;於當月十六日以後申請並核定通過者,自
次月一日起算。受補助對象之戶籍於當月十五日以前遷出本市
者,自當月一日起停止保險費補助;於當月十六日以後遷出本
市者,自次月一日起停止減免保險費。
除前項規定之情形外,受補助對象喪失或變更補助資格時,其
變更或停止補助之生效時間準用第二項之規定。
六、因故未及時申報資料或資料錯誤,致傳送至健保局之補助對象
申報補助資料有遲延或錯誤之情形使補助對象未受補助者,追
朔自符合或停止保費補助之月份。
符合規定之補助對象,因未及時申報資料或資料錯誤,致健保局未
減免保險費者,得檢具「保險費自付額繳費證明正本」(保險費如
經由金融機構轉帳支付者,應檢附健保局各分局開具之繳費證明;
如在機構團體投保者,請投保單位出具繳費證明)向戶籍所在地區
公所申請補發保險費補助。區公所受理前項申請,應報本府審查,
經本府審查符合補發保險費補助者,其補發款項由本府逕撥匯至申
請人帳戶。
不符合規定之補助對象,因資料錯誤,致健保局減免保險費者,本
府將追朔自保費補助之月份追繳溢領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