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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3: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辦理六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歲中低收入老人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府社救字第1011612149號函頒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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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辦理六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歲中低收入老人全民健康保
險自付保險費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府社救字第1011612149號函頒
一、本要點依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第五條
    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六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歲有參加健保之中低收入老人,無下列
    情形之一者,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自付之保
    險費: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無須自付保險費者。
(二)符合其他健保費用補助資格,其保險費已由政府編列預算補
      助者。惟其補助額度未達第三點規定者,其差額由本府補助
      之。
三、符合前點規定者,本府補助之健保應自付之保險費,每人每月
    最高額度以不超過健保第六類地區人口所應繳納保險費之自付
    額為限。
四、本府應依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所定「中央健康保
    險局保險費媒體資料作業規範」之規定,於每月五日前,將新
    增或異動之符合補助資格對象者之媒體資料,傳送至健保局,
    經健保局核計補助金額並沖銷補助對象應自付之保險費後,向
    本府申請補助款。
五、保險費補助之生效時間,於當月十五日以前申請經核定通過者
    ,自當月一日起算;於當月十六日以後申請並核定通過者,自
    次月一日起算。受補助對象之戶籍於當月十五日以前遷出本市
    者,自當月一日起停止保險費補助;於當月十六日以後遷出本
    市者,自次月一日起停止減免保險費。
    除前項規定之情形外,受補助對象喪失或變更補助資格時,其
    變更或停止補助之生效時間準用第二項之規定。
六、因故未及時申報資料或資料錯誤,致傳送至健保局之補助對象
    申報補助資料有遲延或錯誤之情形使補助對象未受補助者,追
    朔自符合或停止保費補助之月份。
符合規定之補助對象,因未及時申報資料或資料錯誤,致健保局未
減免保險費者,得檢具「保險費自付額繳費證明正本」(保險費如
經由金融機構轉帳支付者,應檢附健保局各分局開具之繳費證明;
如在機構團體投保者,請投保單位出具繳費證明)向戶籍所在地區
公所申請補發保險費補助。區公所受理前項申請,應報本府審查,
經本府審查符合補發保險費補助者,其補發款項由本府逕撥匯至申
請人帳戶。
不符合規定之補助對象,因資料錯誤,致健保局減免保險費者,本
府將追朔自保費補助之月份追繳溢領補助。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