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脫貧方案免計收入及存款認定原則
100.6.30府社救字第1001606827號函訂頒
一、本原則依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
二、為協助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得自行
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
三、低收入戶參與本府辦理之脫貧方案執行期間,因方案措施所增
加之收入,以當年度基本工資額度內得免計入本法第四條第一
項之家庭總收入,
其餘增加收入仍應計算。免計期間最長以3年為限,必要時得延
長1年。
四、低收入戶參與本府辦理之脫貧方案執行期間,因方案措施所增
加之存款,於24萬元以下得免計入本法第四條第一項之家庭財
產。免計期間最長以3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