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訂定目的與適用範圍
一、為利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核定醫療費用收費標準及管理之
作業一致,特訂定本參考原則。
二、本參考原則醫療費用之範圍,係指醫療機構為執行醫療業務所
發生之相關費用。
第二章 核定原則
三、醫療費用之收費標準,依下列原則核定:
(一)屬健保給付規定項目者:具健保身份依健保支付標準,另健保
特約醫療機構及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對於自費身份:依健保支
付標準(醫學中心等級)二倍以下之範圍內核定收費。
(二)非屬健保給付規定項目(自費項目)者:衡酌醫用者意見、成
本分析、市場行情與醫療設施水準等因素,依審查作業程序據
以核定並公告辦理。
四、本市衛生主管機關得依本參考原則,擬訂審查作業程序,提送
本府醫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公告周知所轄醫療機構。
第三章 醫療機構申請自費項目之核定作業程序
五、醫療機構如有新增(或調整)自費項目,應檢附成本分析與市場
行情等佐證資料,向本市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核准後始得收
費,違者將依違反醫療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並依同法第一零三條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六、本市衛生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資料,應參考醫用者意見、成
本分析、市場行情或同等級以上醫療機構之相同項目收費等資
訊,據以審查、核定。
前項審查,無法逕予核定者,應研擬初審意見,提送醫事審議
委員會審議。
七、醫療機構申請新增(或調整)自費項目經本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後,應將核定公告及醫療費用項目等事項以紙本揭示於醫療機構
及於所屬網站首頁明顯處七日以上,且於櫃檯備置經主管機關核
定之紙本收費標準供病人查閱,始得收費,並應持續公開揭示,
供民眾就醫選擇參考。
第四章 核定後之主管機關義務
八、本市衛生主管機關針對醫療機構自費項目收費之查核,除年度
定期之督導考核應予加強外,併應強化不定期之主動稽核作業
。
九、前項醫療費用之審議核定結果,本市主管機關應揭示於所屬網
站首頁明顯處,並及時更新,供民眾就醫選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