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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8 15: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7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106年11月13日府授衛醫字第1065103545號
法規體系: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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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訂定目的與適用範圍
一、為利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核定醫療費用收費標準及管理之
    作業一致,特訂定本參考原則。

二、本參考原則醫療費用之範圍,係指醫療機構為執行醫療業務所
    發生之相關費用。

第二章 核定原則
三、醫療費用之收費標準,依下列原則核定:
  (一)屬健保給付規定項目者:具健保身份依健保支付標準,另健保
      特約醫療機構及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對於自費身份:依健保支
      付標準(醫學中心等級)二倍以下之範圍內核定收費。
  (二)非屬健保給付規定項目(自費項目)者:衡酌醫用者意見、成
      本分析、市場行情與醫療設施水準等因素,依審查作業程序據
      以核定並公告辦理。

四、本市衛生主管機關得依本參考原則,擬訂審查作業程序,提送
    本府醫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公告周知所轄醫療機構。

第三章 醫療機構申請自費項目之核定作業程序
五、醫療機構如有新增(或調整)自費項目,應檢附成本分析與市場
    行情等佐證資料,向本市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核准後始得收
    費,違者將依違反醫療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並依同法第一零三條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六、本市衛生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資料,應參考醫用者意見、成
    本分析、市場行情或同等級以上醫療機構之相同項目收費等資
    訊,據以審查、核定。
    前項審查,無法逕予核定者,應研擬初審意見,提送醫事審議
    委員會審議。

七、醫療機構申請新增(或調整)自費項目經本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後,應將核定公告及醫療費用項目等事項以紙本揭示於醫療機構
    及於所屬網站首頁明顯處七日以上,且於櫃檯備置經主管機關核
    定之紙本收費標準供病人查閱,始得收費,並應持續公開揭示,
    供民眾就醫選擇參考。
 
第四章 核定後之主管機關義務
八、本市衛生主管機關針對醫療機構自費項目收費之查核,除年度
    定期之督導考核應予加強外,併應強化不定期之主動稽核作業
    。
九、前項醫療費用之審議核定結果,本市主管機關應揭示於所屬網
    站首頁明顯處,並及時更新,供民眾就醫選擇參考。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