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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2.05 17: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推動阿里山森林鐵道暨文化景觀申請世界遺產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資字第10451046280號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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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推動阿里山森林鐵道
    暨文化景觀申請世界遺產各項保存維護工作,設置嘉義市推動阿里山森林鐵道暨文
    化景觀申請世界遺產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立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工作內容如下:
(一)定期召開會議,討論重要議題與決策。

(二)推動本府相關局處之合作工作,整合府外文化資產保存之相關機關與民間資源,
      建立阿里山森林鐵道暨文化景觀保護與管理機制。

(三)持續檢視本市阿里山森林鐵道暨文化景觀現況,建立世界遺產潛力點之長程推動
      模式。

(四)監督並輔導推動阿里山森林鐵道暨文化景觀各項資源整合、法規建制檢討、實質
      建設紀錄建檔、教育宣導、民眾參與等相關工作,並妥善建立永續性經營管理機
      制。

(五)推動國際合作及交流事宜,增加本市阿里山森林鐵道暨文化景觀之國際能見度,
      俾利未來申請登錄之相關工作。

(六)世界遺產潛力點計畫控管與評核。

(七)世界遺產潛力點標的之保存、再利用、經營、管理等工作。

(八)基本資料庫與資訊系統建置等工作。

(九)法制化作業。

(十)實質環境與基礎建設整備等工作。

(十一)安全防災等工作。

(十二)其他有關本市阿里山森林鐵道暨文化景觀申請世界遺產推動事宜。

三、本小組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名,由市長指派。小組成員由都市發展處、工務處
    、交通觀光處、教育處、消防局及文化局局處長以上擔任。

    本小組每半年開會一次,並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
    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出席時,得指派副召集人或小組成員一人為召集
    人並代行主席職務。

    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始得開會,並以小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議
    決。

四、本小組秘書作業由本府文化局兼辦之。

五、本小組召開會議,以及執行工作等規定,如下所列:
(一)小組成員應將會議事項依分工回報所屬機關(單位),並循行政程序完成各項工作
    。

(二)本小組應定期向阿里山森林鐵道暨文化景觀申請世界遺產推動委員會提交工作報告
    。

六、本小組成員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差旅費。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