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升行政服務效率及有效管制建築設計簽證品質,以落實
行政與技術分立之目標,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簽證案件之抽查,係依據內政部訂頒之建造執照
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本原則所稱不符規定係指違反建築法規定或基於建築法所發
布之命令或妨礙嘉義市都市計畫有關規定者。
三、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案件每月抽查一次,由嘉義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按下列比例抽查上個月已發照案件,但本府得
視情況指定抽查:
(一)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每十件抽查一件以上,餘
數增一件。
(二) 五層以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每五件抽查一件以上,餘數
增一件。
(三) 六層以上至十層之建築物每五件抽查一件以上,餘數增一
件。
(四) 十一層以上至十四層之建築物每五件抽查二件以上,餘數
增一件。
(五) 十五層以上建築物每二件抽查一件以上。
前項各款未達最低抽查數量時,至少應抽查一件。
山坡地範圍內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基地全部或一部位
於地質敏感區等情形者為必須抽查案件。
四、簽證案件經抽查後,相關文件或圖說檢附不齊全,內容不一
致或建築設計有不符附表一項目之相關規定情形者,由本府
逐項對設計建築師予以記點一次,每案件記點次數以五點為
上限。但經抽查補檢討複查後符合者,不在此限。
五、簽證案件經抽查後,建築結構有不符附表二項目之相關規定
情形者,由本府逐項對結構專業簽證技師(或簽證之建築師)
予以記點一次,每案件記點次數以四點為上限。但經抽查補
檢討複查後符合者,不在此限。
六、簽證案件經抽查後,地基調查有不符附表三項目之相關規定
情形者,由本府逐項對地基調查專業技師(或簽證之建築師)
予以記點一次。但經抽查補檢討複查後符合者,不在此限。
七、簽證案件於施工中或領得使用執照前,經本府發現簽證項目
有不符規定,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依本原則規定辦理。
八、為辦理本考核業務,本府得成立嘉義市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抽
查復核小組(以下簡稱抽查復核小組),成員為本府主管建
築單位、嘉義市建築師公會、專業技師公會,辦理抽查及受
理復核作業,必要時得邀請起造人、設計建築師或技師列席
。
前項抽查復核小組委員對於所抽查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
行迴避。
九、本原則記點以一年(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
累計期間,並依下列方式分別處理:
(一) 依第四點規定,一年內累計記點達十點以上,該設計建築
師之當年度設計案件,需親自至本府說明後始准核照,本
府得指定抽查該設計建築師下一年之設計案件。
(二) 依第四點規定,一年內累計記點達二十點以上,得將該設
計建築師提送嘉義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依建築師法相關規
定辦理。
(三) 依第五點規定,一年內累計記點達二十點以上,或記二點
以上之案件數達八件者,將該結構專業簽證技師依技師法
規定移送主管機關辦理。
(四) 依第六點規定,一年內累計記點達六點以上者,將該地基
調查專業技師依技師法規定移送主管機關辦理。
(五) 每年累計記點結果,由本府函知建築師及相關專業技師公
會。
前項查核記點方式,每三年得依實務作業情形檢討之。
十、經抽查有重大缺失情形發生者,除予記點累計外,如違反建
築法、建築師法及相關規定,經抽查復核小組決議後,提送
嘉義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依建築師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簽證案件經抽查後,除文件或圖說有非屬不符規定之資料
誤植情形,得申請資料更正外,其餘有第四、五、六點情
形,經通知改正如有異議者,設計人或專業技師應於接獲
本府發文通知日起十五日內檢具舉證資料申請復核或一個
月內辦理變更設計,本府主管建築單位應於受理復核審定
後或召開會議後十日內將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及起造人,
申請人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時,由本府於七日內報請內政
部處理。
前項屆期或復核後仍未辦理變更設計者,本府得依建築法
、建築師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同時不得申報該部份施工勘
驗及竣工查驗。
十二、設計人於法定抽查案件以外,自行提出抽查者,本府得依
本原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