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各項社會福利津貼補助重複領取案件之處
理,特訂定本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二、本原則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各項社會福利津貼補助:
指本府依據法令規定所核發之各類社會福利津貼或補助,包括低收入戶
生活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身心障礙者
日間照顧及住宿式費用補助、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
年緊急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等。
(二)溢領:
係指請領人喪失、變更各項社會福利津貼補助之請領資格,或不得同時
領取各項社會福利津貼補助而重複領取,依法應予催繳之。
三、經發現溢領各項社會福利津貼補助之事實,依法以書面行政處分命請領人返
還,請領人應於本府或本市區公所函文以雙掛號送達或因無法送達而為合法
公示送達生效後之六十日內繳還,逾期未繳還者,即得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
署各分署執行。
四、應繳還溢領之各項社會福利津貼補助,以一次繳還為原則;因財務困難無法
一次繳清者,於依法強制執行前,本府得同意其分期攤繳,或經請領人切結
同意由其續領社會福利津貼補助之款項按月扣抵繳還。分期攤還者其攤繳期
數最多以三十六期為限,每期間隔不得超過一個月,除有特別困難者外,每
期金額不得低於每月核發金額之半數。
五、分期攤還溢領各項社會福利津貼補助時,應由請領人或其法定繼承人開具銀
行票據或辦妥攤繳之切結。任何一期未按期如約繳納者,視為全部到期,須
一次繳清,違反者即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
六、溢領各項社會福利津貼補助者,經強制執行無效果,或因特殊情形經查明確
有註銷之必要者,依嘉義市政府暨所屬機關註銷待納庫款及應收歲入(保留)
款審查原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