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市政規劃注入青年之活力與創意,
培養青年人才,促進社會發展,特設嘉義市青年事務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青年建言之平台。
(二)促進青年社會參與及競爭力。
(三)提升青年視野及知識能力。
(四)創造青年就業環境。
(五)培養青年領導能力。
(六)促進青年文化創意能力。
(七)推動其他青年發展相關事務。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五人,由本府聘任年齡以十八至四十歲為限且熱心嘉
義市青年事務之社會團體、社會青年、學生等青年代表擔任之。
前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委員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之,
最高票者擔任召集人,次高票者擔任副召集人。
召集人應出席本府市務會議;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五、本會聘任委員每屆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一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遴選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指派主政局處之科長兼任,辦理本會幕
僚業務;置幹事若干人,由主政局處指派人員兼任。
七、為配合市政推動,本會得設若干小組,組長由委員互推選之,綜理該
組業務。
八、本會委員會議原則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召集
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本會各組工作會議,得視會務實際需要召開,由各組組長召集並擔任
主席。
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始得開議,並以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經委員會議授權小組執行任務或決議者,視同委員會議之決議事項。
九、本會決議事項,經本府核定後,得分送各相關單位辦理,或由委員自
行規劃執行,並列管追蹤執行進度。
十、本會及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派員列席,並得邀請專家學者、
民間人士與會諮詢。
十一、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十二、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十三、本會之職權行使規範,由本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