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9: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嘉義市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1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府社福字第10916052629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照顧兒童,
    減輕父母育兒負擔,特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育兒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申請人須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一) 本津貼補助對象及申請人須設籍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一年以上(新
        生兒出生日往前算一年)並實際居住本市。
   (二) 育有三足歲以下兒童。
   (三) 經本府列冊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者。
   (四)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五) 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三、補助金額規定如下:
   (一) 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二) 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其
        額度低於本津貼應補足差額。
   (三) 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補助至兒童滿三足歲當月止。

    前項第二款所定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者,由本府認定之。

四、申請人資格規定如下:
   (一) 兒童之父母雙方、監護人得申請本津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
        實際照顧之父或母一方舉證後提出申請:
        1.父母離婚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未協議或法院尚未酌
          定。
        2.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
        3.非婚生子女與父或母一方同住。
   (二) 兒童之父母、監護人雙方均未提出申請時,得由實際照顧兒童且與兒
        童共同居住之人提出申請。

五、本津貼申領及發放程序規定如下:
   (一) 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郵寄或親送兒童戶籍地里辦公處
        申請。
   (二) 本津貼追溯自受理申請月份發給。但兒童出生後六十日內完成出生或
        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者,得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三) 本津貼採按月發給,原則於次月底前發放完成。

六、申請人應配合事項:
   (一)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檢附證明文件供審核,所提供審核資料不實,
        須自負法律責任,並返還補助金額。
   (二) 受補助期間重複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者,經查證屬實
        ,應返還補助金額。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主動向原核定
        機關申報:
        1.兒童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兒童戶籍遷移至其他直轄市、縣(市)。
        3.兒童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者。
        4.兒童經出養或認領。
   (四) 領取本津貼之費用應支用於兒童之食、衣、住、行、休閒育樂及醫療
        保健等基本生活所需,未符合規定者,得停止補助。

七、本津貼所需經費由本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