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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2.05 18: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文化局學生公共服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4年03月24日嘉市文博字第1040700086號
法規體系: 文化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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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運用專業人力與教育資源,提供國內國
    中、高中、高職及各大專院校在學學生(含研究生)公共服務之機會,鼓勵學
    生多元學習表現,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各級公私立學校就學學生:係指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
      私立大學、高中、國中之正規教育的學生(包含國外交換學生)。
  (二)未滿二十歲者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填寫法定代理人同意書(附件一)。

三、服務時間:
  (一)服務時段可選擇每週二至週日之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一
      時至五時。
  (二)每次服務時間至少四小時,滿八小時即發給公共服務證明單。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預訂服務日前二週向本局申請。但遇特殊狀況且經本局同意者
      ,不在此限。
  (二)申請時,應填具「嘉義市政府文化局學生公共服務申請表」(如附件二),
      申請程序請參見「公共服務申請流程表」(如附件三)。
  (三)將報名表電子檔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本局博物館科,主旨請註明「學生公
   共服務申請-姓名」。

五、審核方式:
  (一)初步審核:依申請表之「申請服務時間」、「期望服務館室」確認該館室
                是否需要協助人力參加服務活動。
  (二)總審核:經資格審查符合者,視需要安排面談;審核通過後,即通知申請
              人依規定時間報到並開始服務。

六、工作內容:
  (一)定點解說與安全維護:展場特定展品的操作示範,與小區域或精要展示品
      的解說、活動諮詢或觀眾詢問的回答與服務、展場秩序維持等。
  (二)巡視展場情況:維持遊客參觀秩序及動線引導、安全維護、預防遊客意外
   受傷、協助照顧或陪伴老弱婦孺及身心障礙遊客、遊客諮詢與服務等。
  (三)環境整理:嘉義市博物館、交趾陶館、史蹟資料館、音樂廳、文化局三、
      四樓展覽室、鐵道藝術村等館區環境維護。
  (四)活動支援:教育推廣及支援館內活動臨時人力。
  (五)各館區臨時所需之項目。

七、認證方式:
  (一)於服務結束時,應填具「嘉義市政府文化局學生公共服務評量表」(如附
      件四),若無則不予開具服務時數證明。
  (二)依規定完成公共服務者,由服務館室開立「嘉義市政府文化局公共服務證
   明單」(如附件五)或自行攜帶認證卡。

八、學生公共服務之受理由本局博物館科負責收件,於收件後依照申請內容發派
    給各科辦理資料審查;工作指派、督導及評鑑由各科依權責辦理。服務學生
    之識別證由各科製作並負責填發,學生憑發給之識別證進出,需隨身配戴以
    玆識別,服務期滿即繳回。

九、本局各館負責科室應指定人員擔任輔導員,並依服務之情況予以評量。

十、申請人應依規定時間到館服務並聽從輔導員的指示,服務期間如有不適任或
    損害害館譽行為情事者,除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就讀學校外,並得終止其服
    務資格。

十一、於服務期間應遵守各館之服務規章,不得私自取用本局各館資料或文件,
      並私自對外散佈。
十二、本公共服務為無給職,不支給薪資、誤餐費、保險補助。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