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費用補助審核作業,依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訂定本規定。
二、補助對象:
(一)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且設籍並實際居住於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者。但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監護之兒童及少年得不受設籍之限制。
(二)經本府社工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助且實際居住於本市之未辦理戶籍登記、
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及少年。
三、醫療費用補助之項目及補助基準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
1、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以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需看護者為限,並依實際
住院天數補助,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2、經醫師診斷證明係因該使用藥品及材料有其必要性與不可替代性,但
全民健保不給付之項目者,非屬指定藥品材料費之範圍。
3、經醫師診斷證明係因特殊原因、住院期間因該醫療院所無健保床,而
非自願性入住非健保床者,非屬指定病房之範圍。
(二)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
1、以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為懷孕生產、流產之費用為限,補助全民健康
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擔之生產、流產費用。
2、本補助項目涉及指定藥品材料費及指定病房者,同前款第二目、第三
目之規定。
(三)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
擔或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之費用。
(四)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
1、本補助不得與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之補助重複申
請。
2、評估費:至聯合評估中心或區域級以上醫院進行發展遲緩評估,評估
結果為發展遲緩兒童者,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擔或全民
健康保險未給付之費用。
3、訓練費:發展遲緩兒童至政府立案之療育機構及健保醫療單位接受療
育服務,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擔或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
之費用,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四千元整。
(五)因早產及其併發症所衍生之醫療、住院費用:以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為因
早產及其併發症所衍生之費用為限,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或
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之費用。
(六)無健保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有給付之項目,且以
本府社工員訪視評估認有必要者為限。
(七)經醫師評估有必要之愛滋病毒感染預防性投藥費用:以經醫師開立診斷證
明有必要者為限。
(八)其他經評估有補助必要之項目。
四、申請補助應備文件:
(一)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之兒童及少年應檢附相關
證明。
(二)領取本市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者、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安
置於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機構、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應
檢附社工員評估報告、委託安置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發展遲緩、早產、罕見疾病之兒童及少年應檢附醫師診斷證明。
(四)重大傷病之兒童及少年應檢附重大傷病證明。
(五)受補助之兒童少年或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六)全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但符合本辦法第九
條第一至五款者免付。
(七)最近六個月內醫療院所繳費收據正本。
(八)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應載明入院及出院日期)。
(九)申請前點第一款者並應檢附看護費用收據正本(應載明看護日期及時間)、
看護人員看護切結書及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或相關專業證照影本。
(十)申請前點第三款者並應檢附醫療院所親子鑑定證明文件影本。
五、經本府社工員評估及相關社福身分新核定案件之兒童及少年有未保、中斷和
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者,其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半年由本府統一造冊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查
詢欠費情形並確定補助名單,其款項由本府逕行繳納予健保署。但經本府
補助後,再有欠繳情形不予補助。
(二)如遇本府當年度編列經費不足時,相關社福身分之補助順序如下:
1、社工員評估個案
2、弱勢家庭子女緊急生活扶助戶
3、低收入戶
4、中低收入戶
5、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扶助
6、兒少生活扶助。
六、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以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為優先;若監護人因故無法提出申請,得
委託親屬填具委託書代為申請;無親屬者,得由里幹事、機構負責人、社
工員代為申請。
(二)於兒童及少年出院或醫療行為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應
備文件,逕向戶籍地之區公所辦理申請。
(三)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即予以初審,符合規定者送本府複審;本府收到案件
後應即予以審核,不符資格者,通知其限期補件,審核結果另以函文告知
申請人。
七、已領有與本規定相同項目之其他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如有溢領者,申請
人應將款項以現金繳回。
八、申請人應於申請表上簽名及蓋章,以確認資料屬實。申請人如提供不實之資
料、隱匿或拒絕提供本規定所要求之資料,或以詐欺、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
本規定之各項補助者,應負偽造文書及冒領公款等相關法律責任;如已核准
補助者,撤銷請領資格並追回之。
九、本作業規定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