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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8 15: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健康防老園區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衛企字第1075102264號函
法規體系: 衛生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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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健康防老園區各項工作之規劃、協
    調與執行作業,特設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健康防老園區推動委員會
    (以下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規劃、審議本市健康防老園區相關計畫目標與長期發展方向。

(二)擬定健康防老園區相關之促進方案。

(三)協調、整合及推動健康防老園區工作。

(四)檢討、審議健康防老園區相關工作計畫執行成效。

(五)健康防老園區與民間團體及國際間合作之推動。

三、本會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各工作組組長及委員。召集人
    一人,由市長兼任或指派之;副召集人三人,由副市長、秘書長兼任
    ,另一人由市長指派之;執行秘書一人、各工作組組長及委員,由市
    長指派或聘任之。

四、本會得設綜合規劃組、友善建設硬體組、幸福健康軟體組及行銷推廣
    組等四組,並得視業務需要增減之

五、本會設諮詢委員若干人,由市長聘任之。

六、本會設推動委員若干人,由各工作組視業務需要指派或聘任之。

七、各組依業務需要聘任或指派工作人員若干人,負責業務執行。

八、本會委員任期與市長任期相同。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市長補派
    (聘)兼之,補派(聘)兼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時。

九、本會工作組每二個月召開工作會議一次,得視需要由各組組長召開臨
    時會議。

十、本會得於委員會議前,由副召集人召開聯席會議,彙集各工作組之意
    見,提供召集人參考。

十一、本會每三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
      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副召
      集人互推一人代理;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執行秘書或出席委
      員互推一人代理。

十二、本會決議事項,依權責分行各組辦理,並副知相關機關。本會決議
      事項執行情形,由各組定期檢討提報推動委員會議。

十三、本會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民意代表或民間社區
      團體等列席。

十四、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