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健康防老園區各項工作之規劃、協
調與執行作業,特設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健康防老園區推動委員會
(以下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規劃、審議本市健康防老園區相關計畫目標與長期發展方向。
(二)擬定健康防老園區相關之促進方案。
(三)協調、整合及推動健康防老園區工作。
(四)檢討、審議健康防老園區相關工作計畫執行成效。
(五)健康防老園區與民間團體及國際間合作之推動。
三、本會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各工作組組長及委員。召集人
一人,由市長兼任或指派之;副召集人三人,由副市長、秘書長兼任
,另一人由市長指派之;執行秘書一人、各工作組組長及委員,由市
長指派或聘任之。
四、本會得設綜合規劃組、友善建設硬體組、幸福健康軟體組及行銷推廣
組等四組,並得視業務需要增減之
五、本會設諮詢委員若干人,由市長聘任之。
六、本會設推動委員若干人,由各工作組視業務需要指派或聘任之。
七、各組依業務需要聘任或指派工作人員若干人,負責業務執行。
八、本會委員任期與市長任期相同。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市長補派
(聘)兼之,補派(聘)兼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時。
九、本會工作組每二個月召開工作會議一次,得視需要由各組組長召開臨
時會議。
十、本會得於委員會議前,由副召集人召開聯席會議,彙集各工作組之意
見,提供召集人參考。
十一、本會每三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
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副召
集人互推一人代理;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執行秘書或出席委
員互推一人代理。
十二、本會決議事項,依權責分行各組辦理,並副知相關機關。本會決議
事項執行情形,由各組定期檢討提報推動委員會議。
十三、本會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民意代表或民間社區
團體等列席。
十四、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