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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嘉義市政府智慧城市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智服字第1103700249號函
法規體系: 智慧科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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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智慧樂活城之施政理念,推動各項智慧
     治理政策,結合民間產業、發揮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創意、促進智
     慧化公共服務及提升國際能見度,特設嘉義市政府智慧城市推動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出本市智慧城市的願景。
 (二)建立產官學合作機制,規劃本市智慧城市發展政策。
 (三)促進國際間智慧城市的交流。
 (四)配合中央智慧城市相關政策推動。
 (五)中央政府政策、法令檢討及制度興革之共同建議事項。

三、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
     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智慧科技
     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遴聘本市議員二人、專家學者或業界代表五人
     至七人及本府相關機關〈單位〉首長派兼之。

四、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派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但本府
     派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 本會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 本會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七、 本會召開所需之行政幕僚工作,由本府智慧科技處辦理。

八、 本會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必要時得函送各權責機關辦理。

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