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食品產業發展,輔導在地優良食品
業者建立品牌,創造產品價值,進而行銷推廣為業者興利,特設立嘉義
市食安品牌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嘉義市食安品牌制度政策方向、各項規劃及運作監督之建議。
(二)推動、協調及審查食安品牌相關提案計畫及事項。
(三)執行食安品牌之宣導、檢討計畫推動成效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本會設置委員若干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市長指定之;其餘委員除外聘委員外,由本府相關
局處長及消費者保護官等兼任之。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本府委員因職務關係派兼者
,依職務異動調整;外聘委員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府補聘,其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設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市長指派人員兼任,承召集人指示督導及協
調辦理本會業務。
六、本會下設食品安全組、產業發展組及行銷推廣組等三組;各組置組長一
人,分別由本府衛生局、建設處、交通觀光處派員兼任,並置組員若干
人,負責幕僚作業及各項業務聯繫。
本會各組之權責劃分如附表。
七、本委員會會議採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
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
之。
八、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或民
間機構、團體代表列席。
本會為落實嘉義品牌認證之實地評鑑及追蹤管理,得專案延聘評審員協
助評鑑事務。
九、本會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十、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