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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19 14: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41516373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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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嘉義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自治條例
    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嘉義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任務為審查嘉義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案件。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嘉義市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副
    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處代表一人。 

(二)學校代表四人。

    本會委員任期一學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
    ,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視業務需要召開審查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
    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作成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之。

六、本會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