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嘉義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自治條例
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嘉義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任務為審查嘉義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案件。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嘉義市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副
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處代表一人。
(二)學校代表四人。
本會委員任期一學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
,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視業務需要召開審查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
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作成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之。
六、本會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