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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6: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主管人員職務遷調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任字第10524001182號
法規體系: 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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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所屬各級主管行政歷練,培育市政人才,
    提昇行政效率,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主管人員遷調,係指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對工作性質相近、職務列
    等相當之所屬人員,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實施下列各種遷調:
(一)本府內部單位主管間之遷調。

(二)本府內部單位副主管間之遷調。

(三)本府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四)所屬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五)本府副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副首長間之遷調。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職務遷調範圍:
(一)職務屬政務職或機要職。

(二)經核定工作性質係屬特殊專長。

(三)無適當職務可資調任或報經本府核准不調任。

(四)最近三年內將屆齡退休。

四、主管人員之職期定為三年,得連任一次,但基於業務特殊需要,得於連任期限
    屆滿後,特准延長一年。

五、主管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予以調任,不受職期之限制:
(一)受懲戒處分或受記過以上行政懲處,不宜在原單位服務。

(二)人地不宜,經查明有具體事實。

(三)因業務上特殊需要。

六、職期之計算以實際到職之月起算,並以每年十二月底為屆滿日期,屆滿職期之
    主管人員每次調整人數,除特殊情形外,不得超過本府各局、室或各機關學校
    同等級職務總額三分之一,並應就任職期間較久之人員儘先調整。

七、職期屆滿調任人員,各單位應於屆滿前三個月,依下列規定擬議調整職務:
(一)本府一級單位主管之間、本府不隸屬同一級單位之二級主管之間、本府主管
      與所屬機關首長或主管之間、所屬機關首長之間及所屬不同機關學校主管之
      間之遷調,由本府逕予核定。

(二)本府各處內二級主管間之遷調,由各處簽報核定。

八、本要點施行前之各主管人員任期不予計算,惟必要時仍得依本要點第五點規定
    辦理。

九、警察、消防、人事、主計、政風人員另依其專屬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