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嘉義市所屬國民中小學
(以下簡稱學校)提供衛生、安全及均衡之午餐,特設嘉義
市學校午餐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訂定學校午餐辦理及供應作業原則。
(二)提供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本處)規劃學校午餐政策及學
校辦理午餐之諮詢。
(三)審定學校午餐工作手冊。
(四)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
(五)協助學校午餐特殊狀況處理。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至二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處處
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召集人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處代表一至二人。
(二)學者專家一至二人。
(三)家長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四)校長代表二至四人。
(五)營養師代表三至六人。
(六)本府衛生、農政相關局處業務主管人員一至二人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分別由本處體育保健科科
長及相關業務承辦人兼任,綜理會務。
五、本會所聘委員,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代表機關或團
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派
(聘),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六、本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
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
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七、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作成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或機關(構)派員列席
。
九、本會為審議工作需要,得推派委員組成專案小組研提意見
,提供會議參考。
十、 本會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十一、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