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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19 14: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學校午餐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051501772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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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嘉義市所屬國民中小學
  (以下簡稱學校)提供衛生、安全及均衡之午餐,特設嘉義
    市學校午餐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訂定學校午餐辦理及供應作業原則。
 
  (二)提供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本處)規劃學校午餐政策及學
      校辦理午餐之諮詢。
  (三)審定學校午餐工作手冊。
 
  (四)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

  (五)協助學校午餐特殊狀況處理。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至二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處處
    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召集人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處代表一至二人。

  (二)學者專家一至二人。

  (三)家長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四)校長代表二至四人。

  (五)營養師代表三至六人。

  (六)本府衛生、農政相關局處業務主管人員一至二人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分別由本處體育保健科科
    長及相關業務承辦人兼任,綜理會務。

五、本會所聘委員,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代表機關或團
    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派
    (聘),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六、本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
    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
    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七、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作成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或機關(構)派員列席
    。

九、本會為審議工作需要,得推派委員組成專案小組研提意見
    ,提供會議參考。

十、 本會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十一、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