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本府自治條例之制定及修正
納入性別觀點,以落實性別主流化推動,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或單位(下稱提案機關或單位)除廢止案及本府
組織改造期間,配合時程整批作業之組織及作用法案外,於研擬
提出制定或修正自治條例草案時,均應填列嘉義市政府制定(修
正)自治條例草案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下稱檢視表),依嘉義
市政府制定(修正)自治條例草案性別影響評估流程圖(附圖一
)所示流程,辦理性別影響評估作業。
三、提案機關或單位辦理性別影響評估作業之程序如下:
(一)第一部分:提案機關或單位研擬草案作業
1、自治條例草案研擬初期:宜即徵詢性別平等專家學者、團體或
本府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學者專家代表委員之意見,以確保納
入性別觀點。
2、研擬完成後,應將草案內容(總說明、條文對照表或逐條說明
表)併同檢視表,送請民間性別平等專家學者進行第二部分之
程序參與作業。
(二)第二部分:程序參與作業
1、提案機關或單位應檢附自治條例草案、檢視表,以傳真、電子
郵件或書面方式,至少諮詢一名以上民間性別平等專家學者(
下稱程序參與者)提供程序參與意見,並應預留至少一週以上
之填寫時間。
2、應填寫程序參與者之姓名、職稱及服務單位;專家學者資料可
至台灣國家婦女館網站「性別主流化人才資料庫」參閱。
3、提案機關或單位應參酌程序參與者之意見,調整自治條例草案
內容,並於檢視表之「玖、評估結果」載明參採情形後,通知
程序參與者審閱其評估結果。
四、各提案機關或單位應確實辦理性別影響評估作業,審視檢視表之
填寫內容、程序參與等相關程序是否完備妥適,並於完成後,將
檢視表併同自治條例草案提送本府法規審查小組審議。
五、提案機關或單位填列檢視表時,撰寫要項如下:
(一)檢視表「第二部分-程序參與」、法律案之「玖、評估結果」
及「拾、法制單位復核」應完整。
(二)如「第二部分-程序參與」-「11-5自治條例與性別議題關聯
之程度」經程序參與者評定為「無關」者,於第一部分「玖、
評估結果」免填。
(三)若檢視表有一項未完成,提案機關或單位應辦理補列。
(四)第一部分之「捌、性別議題相關性」欄:
1、評定原因必須說明評定為「是」或「否」之原因,不得空白。
2、應有量化或質化說明,且說明應充分合理,不得僅提到「無涉
性別」、「與性別無關」、「性別一律平等」。
3、如評定結果均為「否」,但經程序參與後,於11-5「自治條例
案與性別議題關聯之程度」評定為「有關」者,應修正 8-1-1
至 8-1-3之評定結果,並補填「8-2性別目標、8-3性別效益」
及「玖、評估結果」。
(五)第一部分之「玖、評估結果」欄:
1、應由提案機關或單位填寫。
2、應說明專家學者意見採納情形及理由,並審視其合理性。
3、應通知程序參與者評估結果。
(六)第一部分之「拾、法制單位復核」欄:此欄空白未填寫者,將
以不符形式審查逕予退件。
(七)第二部分之「程序參與」欄:
1、應由民間性別平等專家學者填寫並簽章(簽名及打字皆可)。
2、應徵詢至少一名民間性別平等專家學者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