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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19 14: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樂齡教育輔導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051507210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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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嘉義市樂齡教育健全發展,推動
    樂齡者終身學習,增進樂齡者身心健康,特成立嘉義市樂齡教育輔
    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規劃、整合、審議與輔導本市樂齡教育業務計畫,落實推動樂齡
      教育。

(二)諮詢、訪視及督導本市樂齡學習資源中心運作情形,並配合中央
      輔導團進行訪視計畫等事項。

(三)提供本市樂齡教育改進意見及協助解決疑難問題。

(四)其他樂齡教育之推動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五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任之:
 
(一)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擔任。

(二)教育處代表二名:由本府教育處社會教育科科長與督學擔任。

(三)外聘專家學者二名:由嘉義市家庭教育中心推薦,於簽奉機關首
      長核定後聘任之。

四、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
    退。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社會教育科科長兼任;幹事
    一人,由相關承辦人員兼任之。

六、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
    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擔任主席。

七、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決議事項應有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教育部派員或相關機關、團體及
    社會專業人士代表列席。

九、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或訪視及督導各資源
    中心運作情形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輔導費、訪視費 (依教育
    部規定標準支給),如係遠地前往 (三十公里以外)支給必要之交通
    費。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