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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8: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行動應用軟體服務發展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智服字第1083701907號函
法規體系: 智慧科技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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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本府所屬各機關或單位(以下簡稱
    各機關或單位)行動應用軟體,並建立一致性之發展規範及服務品質,
    特訂本作業原則。

二、本作業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 智慧型行動裝置:指具可移動性、無線上網功能,並允許使用者自行
      下載安裝行動應用軟體之個人化裝置。

 (二) 行動應用軟體 (Mobile Application,以下簡稱APP):指民眾自行下
      載安裝於智慧型行動裝置之軟體。

 (三) 軟體市集:指提供智慧型行動裝置使用者瀏覽、下載與購買行動應用
      軟體之平台。

 (四) 適地性服務 (Location-Based Service,簡稱LBS):指透過無線通訊
      網路定位或衛星定位系統(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簡稱GPS)取
      得智慧型行動裝置之位置資訊,在電子地圖系統的支援下,為使用者
      提供與位置相關的行動應用服務。

 (五) 政府資料開放:政府資料以開放格式於網路公開,提供個人、學校、
      團體、企業或政府機關等使用者,依其需求連結下載及利用。

三、發展作業原則如下:

 (一) 發展 APP宜優先透過政府資料開放平台,鼓勵民間運用開發,以擴大
      民眾參與並降低開發成本。經評估不適合由民間開發者,採自行或委
      外方式開發。

 (二) 發展 APP應考量其他機關或民間是否已有相同功能產品,避免重複開
      發類似功能之產品。

 (三) 應優先發展擴充服務、牽涉隱私性質或需要信任基礎之 APP,並以多
      數或弱勢族群為使用對象,以提供便民服務、發揮最大服務效能。

 (四) 發展 APP應衡酌機關之資源及後續維護推廣之財務及人力規劃,以確
      保提供持續之服務。

 (五) 發展 APP應考量其服務是否適用於行動應用特性,並以提供主動服務
      為內涵,善用智慧型行動裝置主動通知及適地性服務功能,以達成簡
      化服務流程、提升服務效能與創新使用體驗為目標,兼顧行動應用技
      術創新及提供便民服務。

 (六) APP 應有可資識別服務提供者之資訊或圖像,並設有意見回饋功能,
      俾彙整使用者意見,持續精進服務內容。

 (七) 應配合各智慧型行動裝置作業系統或標準開發工具版本更新,進行穩
      定性調整作業,以確保服務穩定運行。

 (八) 應定期檢視已開發 APP服務之運作情形,定期蒐集行動應用軟體之下
      載量、使用者評論與意見回饋,並依據服務狀況及後端支援程度檢討
      服務成效,決定持續精進服務內容或中止服務。

 (九) 於軟體市集發布 APP時,應使用本府或各機關或單位名稱,不得使用
      開發廠商名義發布。

 (十) 本府之 APP由各機關或單位就業務面進行系統開發建置,並放置於本
      府官方網頁,便利民眾快速取得。 APP申請、變更或註銷時,應更新
      網頁資料。
 (十一)APP須通過經濟部工業局訂定行動化應用軟體之檢測項目,始得提供
       民眾下載使用。

四、各機關或單位開發之 APP編列預算前或未來有上架軟體市集之必要時,
    應檢附「嘉義市政府(App名稱) App開發自我評估表」(附表一),經本
    府各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審核同意後提送本府智慧科技處徵詢相關意見
    ,以確認其必要性及成本效益。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