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績優鄰長表揚實施要點
103年2月10日府民行字第1031200610號函頒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基層
組織功能,發揮自治功能,鼓勵鄰長積極為民服務及表揚其工
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擔任本市鄰長職務連續四年以上且無不良事蹟,並符合下列標
準之一者得選拔為績優鄰長:
(一)熱心為民服務工作者。
(二)協助里長推行里政,出錢出力對鄰里建設有貢獻者。
(三)協助里長推行美化環境,消除髒亂有績效者。
(四)協助里長推行守望相助有實績者。
(五)有「好人好事」之表現,堪為鄰長楷模者。
(六)擔任鄰長職務,其服務年資至應選拔陳報之日止已有二十年
,成績優良,未曾接受本府表揚者。
三、鄰長服務年資之計算,以其實際就職之日起,至辦理獎勵當年
前一個月月底止(里鄰調整後續任鄰長者,其服務年資應予併
計)。
四、為辦理績優鄰長之表揚,區公所應主動調查並據實核算鄰長之
服務年資。
五、績優鄰長之選拔以一里選拔一名為原則,但超過二十鄰之里者
得增選一名。
六、鄰長於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者,不予表揚。
七、績優鄰長表揚適時於公開場合辦理,並得與特優里長及績優民
政人員表揚活動併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