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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1: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公有零售市場攤商設置自治組織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建市字第1101409288號函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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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輔導公有零售市場經營管理,提昇營運績效,達到自營
    、自管之目的,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市場內攤商為處理市場有關自治事項,應成立自治組織,受本府監督與指導。
    前項攤商自治組織會員,係指與本府訂有租賃契約之攤位承租人。

三、自治組織應訂定組織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本府核備。
    前項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會址。
    四、任務。
    五、組織。
    六、會員入會、出會與除名。
    七、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八、會員代表之名額、職權暨選任及解任方式。
    九、會議。
    十、經費及會計。
    十一、章程修改之程序。
    十二、其他依法令應載明之事項。

四、自治組織代表由會員選舉之,並由代表中互選會長一人負責綜理會務,必要時得增選副會長
    一人,襄助會長處理會務。
    自治組織代表應選員額得依樓層或營利類別,按攤位數分配,並以奇數為原則。應選代表員
    額以攤位數100攤以內五至七人,每增加二十五攤,增選代表一至二人,最多以十三人為限。
    但自治組織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自治組織代表得互推人選分別擔總務、財務、監察等工作。
    自治組織會長、副會長應親自執行職務及行使權利,必要時得委託代表或會務人員代行職務。

六、自治組織組成後,應填具代表簡歷名冊報本府核備,改選亦同。

七、自治組織應協助執行下列事項:
    (一)市場公共安全之維護。
    (二)市場公共秩序之維持。
    (三)市場環境衛生之管理。
    (四)市場公共設施之維護。
    (五)攤(鋪)位使用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舉發及處理。
    (六)市場及其周圍違規攤販之舉發。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自治組織執行市場管理事項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攤(鋪)位使用人繳交之自治組織管理費。
    (二)接受補助或捐助。
    (三)其他服務收入。
    攤商自治組織未能切實執行前項事務時,本府得令其於二個月內改選會長。本府於必要時得
    指派自治組織會員代表一人,執行前項事務。

八、自治組織代表每三年改選一次,代表因故出缺一半時,應依原指派方式召開會議補選。

九、自治組織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由會長召集,議決會務重大事項,必要時得經會員代表三
    分之一請求,召開臨時大會,會議前應先向本府報備,會議時本府應派員列席。並於會後十
    五日內報本府核備。

十、自治組織所需業務經費須經代表會決定,由會員分擔之,其收支情形應詳細列帳,以自治組
    織名義向金融機構設立專戶,並按月製表提代表會審核通過後公告,業務費未繳者,報請本
    府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理。

十一、自治組織管理費收取,均應製給統一編號之正式收據,加蓋會長、經手人印章,並留存根
      備查。

十二、自治組織對市場整體營運及各項業務、意見之文書,經市場管理員會章後,報本府核辦。

十三、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之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十四、本注意事項經市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