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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8: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暨所屬各區戶政事務所應用移民資訊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府民戶字第1051203863函訂定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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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為規範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嘉義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戶所)
    透過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線上資料查詢入出境資訊,並為防止網路
    連線取得之個人資料電腦檔案不當使用或洩漏,保障個人隱私,落實本府及各
    戶所應用移民資訊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之資訊安全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及各戶所受理民眾申請國籍案件、戶籍登記及核發印鑑證明等業務,依下
    列各款應用本系統取得入出境資訊:
  (一)依據國籍法及國籍法施行細則,受理外國人取得或民眾國籍變更案件,應查
      詢入出境資訊;查詢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
      請來臺資訊及外國人居停留資訊等項目。
  (二)依據戶籍法、戶籍法施行細則,受理出境滿二年未入境及再入境人口、逕遷
      戶政事務所人口及清查人口,應先行查證當事人入出境紀錄。
  (三)依據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民眾如出具一般未經驗證之委任書
      請領印鑑證明,應先行查證當事人入出境紀錄。
三、各戶所因辦理業務有新增者,應持自然人憑證於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查詢作業
    系統之「自然人申請帳號」功能選項,填寫申請電子表單,勾選申請使用項目
    後送出並列印申請表,經主任核章後函送本府,經審核後代為提交送件;有關
    稽核及帳號權限管理功能,須持機關憑證至系統「機關個別註冊」功能選項,
    單位主管或承辦人並填寫電子表單申請,勾選使用項目後送出,上述送件至移
    民署審核完成,並自行於系統登入啟用。
四、本府及各戶所使用本系統,應確實依下列各款作業規定辦理,使用者應依個人
    資料保護法、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資料,並負保密義務
    ,不得洩露。
  (一)應設置系統管理人員,負責申請帳號流程,並建立核准使用者名冊及指定職
      務代理人;承辦人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負責保管之相關使用者查詢紀錄文
      件資料列冊移交。
  (二)使用者應親自查詢資料,非經核准之人員不得擅自查詢;經核准使用者僅得
      為公務之需要查詢資料,不得為公務以外之利用,為確保資料安全,每次查
      詢完畢,應確實登出。
  (三)使用者因業務調整、調職、停職及離(退)職等原因,不使用本系統時,系
      統管理人員應即終止其帳號使用權限,並留存紀錄以供稽核。
  (四)使用者之自然人憑證遺失時,應立即通知移民署終止該帳號之使用權限。
  (五)依本要點所生之重要紙本文件,有保存必要者,應保存至少五年。
五、本府及各戶所應辦理下列資料安全維護措施及管制作業:
  (一)內部稽核作業
    1、應填寫「應用移民資訊資料日誌表」(附表ㄧ),保存應用移民資料日誌至
       少五年。
    2、自行組成內部稽核小組,每年至少辦理二次以上之不定期稽核作業,作成
       紀錄以利查核。
    3、每月依「應用移民資訊內部稽核紀錄表」(附表二),定期稽核系統查詢資
       料使用範圍、使用頻率及使用欄位是否均合於目的之必要性。
    4、每半年應清查使用者權限。
    5、保存稽核相關資料,且負責發現、回報、追蹤與檢討異常事件之因果及控
       制其影響層面,以增進本系統之安全。
  (二)外部稽核
      各戶所應配合本府民政處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督考稽核(附表三),並配合移民
      署定期或不定期執行督考稽核。

六、對於取得資料之處理及利用,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時,
    應通報機關首長議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