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府暨所屬機關申請財政部
核發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金)
支用事宜,特依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資訊蒐集及獎勵
金核發作業要點(以下簡稱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第二十點規定訂
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財稅局)。
三、本獎勵金應專款專用,並由專責單位列帳控管,其運用應依獎勵
金核發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九款、第十七點、第十八點及第十九點
規定辦理。
四、本府暨所屬機關辦理獎勵金之支用,應填具「申請表」,簽奉本
府核准後,依預算程序納入支用單位(機關)相關工作計畫辦理。
五、經同意支用計畫應覈實編列經費及辦理核銷,若因故無法執行,
申請支用單位機關應即簽會財稅局、主計處,註銷動支數,不得
轉用其他用途。
六、本原則所需書表格式,由財稅局另定之。